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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26日 星期三

    区域史与地方文化

    社会转型视野下的清代鄂西南土家族妇女

    尹阳硕 《 光明日报 》( 2014年02月26日   14 版)

        长期以来,鄂西南土家族地区形成了由独特的语言、宗教、神话传说、仪式等构成的民族传统和习俗文化。清中叶前土家族地区妇女仍旧秉承“中古夷俗”,“配合自由”的观念,在文化习俗方面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少,其婚姻形式以姑舅婚、收继婚、同姓婚为主。据鹤峰知州毛俊德《文告》记载:“旧日土民妇女,以夫家贫寒,或以口角细故,背夫逃回。而女家父兄不加训诫,以女为是,收留经年累月,纵其所为,甚至背义毁盟,妄称改嫁……娶妻不论同姓,又异性姑舅姊妹,罔顾服制。”鄂西南地区男女婚恋形式较为自由,婚姻关系也较为松散,且女性在社会生活中享有较大的话语权。

        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使鄂西南的土家族经历了一场急剧的社会转型。国家对社会秩序和风俗习惯予以全面调整和影响,使得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场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迁中,一方面我们看到以儒家文化和宗族伦理为主要内容的正统文化迅速改变着民众尤其是妇女的生活,另一方面地方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也在不断地调适互动中顽强延续。

        为强化对鄂西南土家族地区的文化控制,官方大力在思想观念上灌输儒家伦理,加强儒家教化。随着与儒家思想、宗族观念相适应的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伦理道德、价值取向等的广泛流布,鄂西南土家族地区民众逐渐接受汉族传统观念和文化习俗。改土归流后,大部分女性摒弃固有的婚恋习俗,融入儒家伦理文化,这一转变从守节守贞的节妇烈女不断增加鲜明地体现出来。自改土归流以来,国家颁布各种文告、政令来禁止男女混杂同坐、背夫私逃、私自改嫁的旧俗,采用教化与惩罚并重的措施,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特别是宗族文化的建构而渗透到基层社会,无形中影响了鄂西南土家族地区民众的日常生活和行为准则。宗族观念认为节妇烈女是光耀门楣之人,以此作为家族的荣耀。作为地方文化的示范者和地方志的主要编撰者,士绅在方志中大量书写节妇烈女的事迹,并上报旌表,引导了妇女观念的变化。作为典范的节妇烈女在鄂西南土家族地区井喷式地涌现,其产生机制固然主要受到正统观念渗透、宗族内部规约、地方绅士倡导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但女性自我意识的认同和选择亦是不容忽视的因素。同治《建始县志》载:“郑张氏,年二十九而孀,夫弟谋夺其节,氏闻之故跌伤肢体,呻吟床褥,暗使人戒娶者曰:‘必若是,先杀子,后自杀也。’娶者惧,乃止。”面对来自夫家族人的压力,郑张氏为了践行儒家贞节观,不惜代价地进行抵制,能动地选择节烈行为,从中反映出这种风俗文化上的影响日深,成为当地妇女的主流意识和观念。

        面对社会转型和文化变迁,鄂西南土家族地区的很多女性选择融入儒家伦理文化体系之中,但同时也仍有部分妇女选择恪守原有的文化习俗与生存逻辑。很多地方以“女儿会”的形式来延续鄂西南地区的传统婚俗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相对闭塞的恩施石灰窑、大山顶等地,每年农历五月初三、七月初九和七月十二,流行借“女儿会”赶集之名来寻找意中人或私会情人的婚恋习俗。

        虽然学界对于女儿会的起源时间目前尚无定论,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其背后文化现象的解读。其一,这种习俗根植于母系氏族遗存中。在鄂西南土家族地区存在着众多女神崇拜传说,如史书记载,盐水女神对廪君说:“‘此地广大,鱼盐所出,愿留共居。’廪君不许。盐神暮辄来取宿。”由此可以看出鄂西南土家族地区史前时代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能动作用,而妇女地位较高、敢于主动追求男性等文化遗存在当地具有长久影响,为鄂西南土家族地区女性自由追求幸福生活提供了动力。其二,女儿会活动根植于地方性知识和文化传统之中。在鄂西南土家族地区素有“年小月半大、鬼神也有三天假”的说法,女儿会与月半节正好为同一天,女性借赶集来幽会情人,久而久之成为民众默认的文化现象。在鄂西南土家族地区,民众的行动和思维逻辑很难用上层正统的“知识”加以解读,当然这并非意味着上层正统“知识”与民间构造的地方性知识的截然对立,而是体现了民间社会根据自身的文化生态来安排、调适其日常生活和活动,从不同层面展现其地方性和独特性。其三,这一活动根植于地方市场体系和土客文化交流与互动之中。据同治《恩施县志》记载:石灰窑集场属于鄂西南恩施东南隅十三集场之一,是周边地区民众物资交换和流动的场所,更是民众人情往来的重要平台。在集市上,借贸易为名,未婚男女趁机寻找配偶,互赠定情信物,约定再次相会的时间,已婚女性也不受约束,与过去的情人会面。石灰窑地处恩施、建始、鹤峰、宣恩四县交叉地带,是往来恩施与鹤峰的要道。改土归流后,随着各种关禁相继取消,国家鼓励外来移民来此垦殖,石灰窑一带的移民和流动人口逐渐增加。作为流动人口,由于离开以往生活环境,脱离了原来社会文化的监督和约束,容易接受鄂西南地区较为开放、自由的婚恋形态,因此集市不仅是石灰窑周边民众商业买卖交换的场所,同时也成为男女自由婚恋的公共空间之一。

        综上,我们看到当中央王朝强制推行儒家社会文化政策时,鄂西南土家族地区女性面对现实而做出不同面向的抉择:一部分女性以遵从礼制的节妇烈女形象存在,成为儒家社会性别伦理中的典范;另一部分女性则没有完全融入儒家伦理文化中,而是选择坚守传统自由婚恋的习俗,以“女儿会”的形式延续着土家族婚恋习俗。从这个意义讲,女儿会不仅是对鄂西南土家族地区传统婚俗的固守,同时也是地方文化传统和地方性知识在社会变迁中的自觉调适和延续。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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