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召开的志愿服务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坚持把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与学雷锋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大力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制度,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风尚。志愿服务是志愿者不以获取物质报酬为目的,自愿贡献时间、能力和财富,为社会和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志愿服务把关怀带给社会的同时,也传递了爱心,传播了文明。
不断发展壮大的志愿服务活动在为社会带来持续不断的正能量的同时,也暴露出我国目前志愿服务缺乏持续性、志愿组织自主性较差、志愿者队伍专业化水平较低、服务内容与需求尚未契合、志愿服务立法出台缓慢等方面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进一步推进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向纵深发展,必须要继续弘扬志愿精神,大力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
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结合时代条件深入挖掘和阐发,赋予志愿服务深厚的传统文化内涵。志愿服务精神是我国传统文化和传统精神的延伸,是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并赋予了全新的时代内涵。《礼记》中提倡摒弃个人主义的“天下为公”思想、孟子的“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思想、墨家的“兼爱非攻”思想、道家的“积德行善”思想,无不折射着“真”“善”“美”的深刻内涵,其济人、利人、惠人的思想与志愿服务精神是融会贯通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志愿服务精神坚持把志愿服务与创新社会治理结合起来,与学雷锋活动结合起来,形成了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主旨,以“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为主要内容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全新的内涵,实现了中国古老的互济制度和现代社会奉献参与式公益活动的有效结合,是志愿服务参与者了解社会、了解国情、传承道德、实现价值的一条重要渠道,其在引领社会风尚和促进社会教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作用。
把志愿服务活动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培育志愿服务自觉意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实现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推动力量。志愿精神是以人性、道德、良知为逻辑起点,基于对和谐、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向往,注重社会道义,强调社会责任,推崇社会分配公正的,其核心是利他主义价值观,其动机和目的具有很强的社会价值导向功能。从本质上说,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所弘扬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原则、核心内容和要求相一致的。志愿服务以弘扬志愿精神为核心,能够把服务他人、服务社会与实现个人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人们在做好事、献爱心的过程中陶冶情操、提升境界,有利于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到实处。
坚持以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为服务重点,积极搭建志愿服务活动平台,促进志愿服务活动的常态化。志愿服务活动之所以广受欢迎,很重要的原因是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困难群众需要帮助。任何活动都需要适当的载体和平台。创新志愿服务活动的载体和平台,要求我们在志愿服务活动现有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社会资源整合力度,坚持以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农民工、残疾人为服务重点,积极搭建志愿服务活动平台,把志愿服务做到基层、做进社区、做进家庭,推动形成扶贫济困、扶弱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完善志愿服务长效工作机制和活动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招募培训和注册管理制度,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繁荣发展。志愿者是开展志愿服务的主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制度,为志愿者建立“爱心账本”,客观反映志愿者作出贡献的数量和质量,以记录结果为依托开展志愿服务激励保障工作,有利于引导更多社会爱心人士加入志愿服务行列,更好地实现志愿者助人为乐的崇高价值。各地要加强对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的体制机制保障、资金投入和舆论引导,研究制定支持社会资金投入志愿服务的优惠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和公民个人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资助,形成多渠道、社会化的筹资机制,确保志愿服务有经费办事。
积极推进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进程,为志愿服务活动的良性健康发展奠定法制基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的立法工作对于促进我国志愿服务活动良性健康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联合国在评估各国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成效时,也把是否制定志愿服务的法律规范作为重要的评估指标。志愿服务活动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立法工作一般都比较健全。比如,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制定了《志愿服务法》,加拿大2001年制定了《志愿工作法》,美国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志愿服务法》。虽然目前我国有多个省区通过了地方性的志愿服务法规,但全国性的志愿服务专门立法至今仍然还没有出台。这成为制约我国志愿服务活动健康良性发展一个重要瓶颈。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立法部门需在借鉴各国志愿服务法规并参照地方志愿服务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全国性志愿服务立法进程,以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