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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23日 星期日

    笔 谭

    医师多点执业须要理顺三个关系

    管仲军 《 光明日报 》( 2014年02月23日   05 版)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出现了一些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兼职活动的人员。无论是“会诊”还是“走穴”,从根本上说都由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基本国情所致。当前,《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允许医师多点执业”,但通过什么样的政策或制度、法规“引导、规范、发展”医师多点执业,都需要深入思考。

        首先,应当继续跟进国外成熟管理经验和发展趋势。如美国对于医生多点执业的规制方式,取决于该医生是私人执业还是受雇于某家医院。对于私人执业的医生,美国并未对其在其他地点执业进行禁止性规定,只要满足其所在州执业要求即可。近年来,许多美国医生放弃传统私人执业模式而选择受雇于某家医院,对于这一部分受雇于医院的医生,医院通过与其签订的合同对其加以一系列的限制,如限制医院雇佣的医生向其他医疗机构推荐患者等。在加拿大,医生能不能在私立医院行医,十个省的立场各有歧异、非常复杂。但总的来讲,主要目的不是将私人执业定性为非法,而是防止私立医院依赖来自公立医院的政府补贴谋求发展。澳大利亚的多数医生都是自由职业者,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受雇在医院工作,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联邦政府医疗看护补贴计划的直接拨款,以服务的产出进行计算。

        其次,应当注意多点执业过程中的相关利益集团诉求。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利益集团包括注册医师、患者、医师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医师多点执业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等,这些利益集团有不同的资源、职责和利益诉求,应当充分整合资源、安排职责、解决诉求,如对于注册医师,应当加强医师注册管理,使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未经批准的“走穴”性质的多点行医;还应适当提高准入门槛,充分保证医疗质量。对于患者,应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对于执业医院,应签订执业合作协议,保障医师、医院合法权益,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收入的分配和技术成果的归属、分享,违约责任和争议仲裁,医疗事故责任的分担等内容。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纠正工作中的误区,使其明确多点执业能带来诸多好处。

        第三,针对公立医院的管理者普遍存在的误区,如因担心自身的利益受损而普遍持反对意见,并导致了医师多点执业推行阻力较大,应当予以解答和引导,使其明确试点地区的成果和对第一执业医院的正面影响。卫生管理部门应正确处理好本单位与其他执业医疗机构的关系,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执业关系,提供优惠条件强化正向激励。处理好以上这三个关系,有助于科学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作者系首都医科大学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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