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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16日 星期日

    消费者权益受损商场先行担责

    陈海波 《 光明日报 》( 2014年02月16日   02 版)

        本报北京2月15日电(记者陈海波)消费者在商场购买商品,使用时出现问题,该向生产商追责还是向商场索赔?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要求推动大中型商场建立质量首负责任制度,并开展试点。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商场提出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要求时,商场先行解决和偿付,再由商场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通知指出,质量首负责任制度将在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和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创建城市的大中型商场开展试点,原则上每个城市至少2家商场。试点商场先行担责,履行赔偿责任,建立赔付后追偿制度。这将有利于构建销售者牵头发动的质量责任追溯链条,建立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质量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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