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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15日 星期六

    “工程为文物让路”何时不再成新闻

    作者:张枫逸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15日 09版)

        据媒体报道,京沪高铁在修建过程中,为避让明皇陵,多花了2.3亿元,多建了近6公里的桥梁,多挖了285米隧道。这组数据的披露,形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新闻热点。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明皇陵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京沪高铁项目更改设计方案为其让路,只是在遵守法律规定。然而,这一底线正义,之所以成为媒体追逐的新闻,网友关注的焦点,也从侧面折射出文物在施工挖掘机面前,往往扮演被伤害者的角色。

        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我国近30年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与工程为文物让路相比,映入公众视线的,更多的是工程破坏文物的事件。这种文物为工程让路的悲剧一再重演,守法成本和违法代价的失衡是一大动因。根据《文物保护法》,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这就意味着,倘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落实相关文保规定,施工方既要增加工程开支,又会延误项目进度。相反,如果破坏文物,只需面临最高50万元的处罚,简直就是罚酒三杯。两害相侵取其轻,许多建设单位甘愿受罚也就不足为怪了。

        同时,地方政府的利益驱动也成为一大推手。在一些地方看来,项目开发是显性政绩,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文物保护则是隐性政绩,只见投入不见产出。一些市、县重点工程,特别是一些“首长工程”、“形象工程”,往往是长官意志代替法律规定,基层文物部门迫于压力,无法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这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在GDP挂帅的理念下,文物保护处于“讲起来重要,做起来不要”的尴尬似乎也就习以为常了。

        要想“工程为文物让路”不再成新闻,首先需要强化法律刚性,提高违法成本。目前《文物保护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除了提高对破坏文物的处罚上限外,有必要引入公益诉讼,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对文物损害案件依法提出经济赔偿;其次,厘清权力边界,完善文物保护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促使地方政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自觉摒弃单纯追逐GDP、追求眼前利益的短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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