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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11日 星期二

    他山之石

    日本:完善法规保蓝天

    作者:谢宗睿 《光明日报》( 2014年02月11日 08版)

        驻日工作以来,记者常向初到日本的同事和友人问及来到这个国家后的第一印象,得到的回答几乎是异口同声的“干净”二字。当然,他们所指的“干净”,既包括市容市貌的整洁,同时也包括空气的清新。那么,作为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化工业国家,日本究竟是如何在长期保持工业大国地位的同时又让其“蓝天指数”常年稳居世界前列的呢?在日本专家学者们给出的答案中,“依法治理”无疑是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关键词。

        实际上,在战后实现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以钢铁、石化、汽车等行业为代表的重污染、高排放企业也曾经给日本造成过惨痛的空气污染教训。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位于日本三重县的四日市市(“四日市”是这座城市的名称)曾一度出现支气管哮喘患者显著增加的可怕状况。后经医学检测查明,其罪魁祸首就是当地兴建的石油化工联合企业大肆排放的硫氧化物、碳氢化物、氮氧化物以及浮尘等大气污染物。此后,“四日市哮喘”作为大气污染公害病的代表而成为日语乃至全世界通用的一个专用名词。同时,“四日市哮喘”患者不屈不挠、旷日持久的诉讼也在客观上迫使日本大幅加快了制定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规的进程。

        1962年制定的《煤烟规制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其主要针对当时日本企业广泛使用的主要燃料——煤炭在燃烧后所产生的烟尘进行详细地规范。其后,随着石油逐渐代替煤炭成为主要的工业原料和燃料以及汽车的普及,硫氧化物逐步取代烟尘成为主要的大气污染物。日本及时针对这一变化,在对《煤烟规制法》进行根本性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于1968年制定了著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1970年,日本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大幅修订,突出强化了各级地方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权责,由此奠定了施行至今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基础。

        除《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全国性法律之外,日本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根据其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并结合当地主要大气污染物的相关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各种较“国标”更为严格也更具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

        以记者工作生活的东京为例。早在2000年,东京就制定了相关条例,禁止PM2.5排放不达标的柴油车在东京市内行驶。2002年,以东京为核心的“首都圈”城市决定加强合作,专门成立了一个名为“柴油车对策推进本部”的机构,以推动相关车辆尽快安装有助于减少PM2.5排放的过滤器。

        此外,鉴于东京的大气污染主要是由光化学氧化剂所造成的,东京都环境局特别针对这类大气污染物制定了《东京都大气污染紧急情况对策实施纲要》。其中,将光化学烟雾污染详细划分为“预报”“警示”“警报”和“重大紧急警报”等四个等级,并规定将根据不同等级相应采取劝告或命令相关企业停产以及限制相关车辆行驶等各种措施。

        正是因为有了一系列完善的全国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身处日本,无论是在东京、大阪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还是在川崎、名古屋这样的重工业地带,人们抬头仰望时总能看见清透湛蓝的天空。(本报东京2月10日电 本报驻东京记者 谢宗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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