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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30日 星期四

    看 法

    用法律手段质疑“站票座票同价”值得称赞

    张玉胜 《 光明日报 》( 2014年01月30日   11 版)

        火车无座票与座票同价,却难以享有相应的座位服务。21日下午,对此提出异议的广州市民雷闯及其朋友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据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场立案,该案定于3月6日开庭审理。

        与此前争议火车票站票是否打折的“口水战”不同,雷闯等将质疑“站票座票同价”的诉求诉诸法律,凸显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提升。而更加难能可贵的是,面对一个仅有85.5元标的的公民个体讼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竟毫不犹豫地当场立案,并公开明确开庭日期。无论案件审理结果如何,“立案”本身就是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端的褒扬与鼓励。

        应该说,雷闯依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提起对“站票座票同价”的法律诉讼,目的未必就是为了挣回那几十元的赔偿款,而是对价格公平、法治践行和权益保障讨个说法。正如他本人所言,“能否胜诉并不重要,更重要的是诉讼过程能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这种务实不务虚、信法不信“闹”的诉讼尝试,对化解纠纷、理性维权不无积极的引领意义。

        民众质疑“站票座票同价”,是对公平理念的追求与维护。一分价钱一分货,消费者在差异化价格下享受差异化的服务,原本就应该是市场公平的题中之义。而旅客付出“有座”的价格何以得到“无座”的待遇?铁路部门诸如“无论有座还是无座,付出的运力成本一样”“节假日期间一票难求”“旅客购票属自主行为”等托词都缺乏对民意与消费者权益的尊重。

        诚然,实行差异票价的确存在一些“技术性”问题,比如对买“站票”占座位的担忧。但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对既得利益的考量。火车不比市内公交,其票据具有对号入座的针对性,即便是买“站票”可以临时占据座位,一旦购买该座位者上车,占座者让出便顺理成章。只要先卖座票后卖站票,公平自会体现,难不成让无座者见空位不坐而造成资源浪费?法院为诉“站票座票同价”立案,表明对消费者追求公平的力挺,其判决是否彰显公正,同样值得关注。而铁路方面应把公平记挂心中,则是本案对其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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