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对教科书使用已发表作品支付报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颁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应。
日前,本报记者就此《办法》的出台和执行,对中国作协副主席、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会长陈建功进行了专访,请其对该《办法》出台的始末及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记者:《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所在?
陈建功: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时,已将教科书使用作品列入法定许可,即“先使用后付酬”。但这个“酬”怎么付?据我所知,国家版权局早在2002年就开始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并且向全国教育系统和新闻出版系统征求意见。坦率地说,因为一些出版方难以接受,最终“胎死腹中”。
尽管如此,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失为一种进步。首先,它豁免了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事先获得权利人授权的义务,有利于教育事业发展,降低了出版成本,同时也赋予了权利人从教科书使用各类作品中获得报酬的权利。与此同时,又不能不感到一些遗憾。因为从实际感受来看,由于付酬标准迟迟没有出台,出版单位向作者付酬的情况非常不乐观——只有很少一部分作者能够拿到教科书选文的稿费,而且有些出版单位还往往以国家没有付酬标准为由拒不支付选文稿酬。现在,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办法》终于出台了。在我看来,这是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利,主动引导和规范教科书出版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又一重要举措。教科书选用各类作品终于有了可以依据的付酬标准,教科书免费使用作品的时代业已终结,著作权人权益保障得以具体化。
记者:此前出版单位向作者付酬的情况非常不乐观,具体情况如何?
陈建功:根据文著协的调查结果,目前全国580家出版社中,仅有个别出版社在编写、出版教科书后能主动自行联系作者,向作者支付稿费,或者通过文著协向作者转付稿酬,而大多数出版单位从来都不会主动联系作者,即使有作者主动上门索要,出版单位也不会爽然付酬,往往以各种借口搪塞推诿,到最后可能会“仨瓜俩枣”,打发了事。而且,目前出版社都没有公开教科书选用作品的篇目供广大作者查询,绝大多数作者在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非但不能获得稿酬,甚至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作品入选,也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有些作者的文章从标题到内容被改得面目全非——将诗歌排版成散文,不给作者译者署名,张冠李戴……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之现象比比皆是,在教科书的电子版上,更是随处可见。
记者:像文著协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在转付教科书选文稿酬方面发挥什么作用?
陈建功: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本次颁布实施的《办法》的规定,如果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在图书出版后两个月内找不到作者,应当将作者稿酬连同邮资交由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作者或相关权利人。文著协是经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批准的、负责转付全国报刊转载、教科书等法定许可报酬的法定机构。出版单位依法将教科书选文稿酬及时交给文著协之后,即履行了向权利人支付稿酬的法定义务,相应的转付责任则转由文著协承担。文著协成立5年来,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付系统,已经为上千位作家转付教科书稿酬200多万元,没有找到作者的作品信息全部公布在协会官网(www.prccopyright.org.cn)上,供作者查询和认领。同时,协会也在积极主动寻找相关著作权人。文著协还和人教社连续几年公布了“人教版教材作家作品排行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记者:文著协在办法实施后有什么具体的行动?
陈建功: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教科书选文公示备案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方便作者认领稿酬;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化解出版社的侵权风险。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文字作者尽快将文字作品被各类教科书选用的情况向协会备案,以便统一代表作者出面向出版社索要稿费。同时,也希望各教科书编写、出版单位主动向协会备案选文清单,文著协将主动寻找作者,转付其应得的稿酬。文著协目前也正在主动收集相关出版信息,并将于近期在官网公布搜集到的教科书选文情况,建立“教科书选文认领平台”。作者发现作品被教科书选用后,可以向协会直接备案自己的信息,以便及时申领稿酬,同时也可以直接向协会投诉,委托协会向出版社追讨稿费和样书等事宜。
记者: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但很多教科书出版多年,此前的“账”怎么算?作家跟谁去要?是否可以按照这个标准?
陈建功:新近出台的《办法》仅仅解决了今后教科书选文付酬标准问题,没有规定2001年10月至2013年12月1日期间教科书出版单位如何向作者支付稿酬的问题。我相信,多数出版社是愿意协商解决的。
作为转付机构,文著协目前已经拥有7000多位会员,也就是获得了7000多人的授权,我们愿意利用自己的专业服务,帮助会员或其他著作权人与出版社商谈此前的教科书选文付酬的问题。作品入选教科书,对作家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肯定和鼓励。同时,向作家支付稿酬也是出版社的法定义务,天经地义。(本报记者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