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沈阳1月22日电(特约记者刘勇 记者毕玉才)过去,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会被斥为“脚踏两只船”,若再额外“收取报酬”,更有被“治罪”的风险。从2014年3月1日起,辽宁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非但不会被“治罪”,还受到鼓励。
22日,记者从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刚刚通过的《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明确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企业之间可以进行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双向兼职、任职,联合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活动。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因为体制障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虽然与企业“顾盼生情”,但由于忌惮“吃里爬外”的名声,只好“忍痛割爱,佯装路人”。其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人才奇缺;另一方面是科研人员虽有大量成果却无法落地。权威部门的统计结果表明: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
为了彻底打破横亘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之间人为设置的“楚河汉界”,实现科研人员与企业的“自由恋爱”。《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并获得报酬;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离岗从事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化或者创办科技型企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
为了进一步鼓励科研人员自主创新,提高科研成果的“含金量”,《条例》还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取得的职务创新成果,以技术转让、股权投入等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将不低于30%的技术转让净收入或者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所得的股权,一次性奖励给职务创新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应当自项目盈利之日起5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