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根据近年来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要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有条例作出重要修改,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这一文件,是推进干部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为选好用好干部提供了制度保证。
现就新条例中的一些重要修改,谈一谈自己的理解和体会:
写入了好干部的五条标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着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并明确提出“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新条例将好干部的标准明确写进去,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
信念坚定就是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真诚信仰马克思主义,矢志不渝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这是判断干部政治上是否合格的第一标准。为民服务,就是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这是衡量干部是否合格的试金石。勤政务实,就是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这是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敢于担当,就是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这是领导干部必备的政治品格。清正廉洁,就是敬畏权力、慎用权力,保持拒腐蚀、永不沾的政治本色。这不光是党性的要求,也是职业的道德操守。
新条例不光将好干部的标准写进总则第一条,还围绕有利于选准用好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包括完善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在考察内容上突出干部品德、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的考察等。这些规定,有利于把好干部及时发掘出来、合理使用起来。
提出了干部考察的新要求 发现好干部,考察很重要。干部考察是干部工作的“指挥棒”。用什么标准和方式考察干部,能决定选拔出什么样的干部。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注重一贯表现和全部工作。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
新条例根据上述精神,在强调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的同时,提出,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这些规定,抓住了问题的症结,不仅能够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干部,更为重要的是对领导干部的巨大引领作用,必将促使大家更加重视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有助于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
解决简单以票取人的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完善工作机制,推进干部工作公开,坚决制止简单以票取人的做法,确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风清气正。
简单以票取人问题,是近年来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偏差。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方向是正确的,有助于解决过去那种暗箱操作、个人说了算的问题,有助于通过“多数人选人”选出相对更合适的人选。但是,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简单以票取人的现象是不可取的。如果过分看重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的票数,简单地以票取人,就容易使一些因拉票或当老好人而得票较高的人得以提拔重用,容易助长暗中拉票,助长老好人现象。而真正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干部可能因为票数少一点而得不到晋升,这对他们有失公平。还有,各级党组织在选干部问题上就不会有多大的发言权,也会造成管事和管人相脱节的问题。
针对过去出现的问题,新条例一方面继续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坚持民主推荐中行之有效的基本程序、方法;另一方面,对民主推荐进行合理定位,由选拔任用的初始环节调整为第二个环节,将推荐结果由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改为“重要参考”。规定民主推荐情况只是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这样的修改,既能较好地发挥民主推荐的作用,又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破格提拔、公开选拔和“裸官”等问题作出规定 关于破格提拔,新条例规定,“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条例还要求,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破格提拔变成“出格提拔”。
针对过去公开选拔方面存在的问题,新条例也作出一些限定。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对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新条例规定,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对于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所谓“裸官”,新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堵死了“裸官”升迁之路。
此外,新条例还有其他一些新的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严格执行条例的规定,干部选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一定会得到明显提高。
(作者为中央党校报刊社社长兼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