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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18日 星期六

    夫妻间房地产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作者:杨亮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18日 02版)

        本报北京1月17日电(记者杨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7日发布的《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夫妻之间的房屋、土地权属“加名”“减名”“换名”或变更共有份额的,均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政策除“加名”免征契税外,对其他三种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形式,也给予免征契税优惠政策,主要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自愿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一般不涉及资金或其他权益的往来,不能简单视同于买卖、交换或者赠与行为;二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房地产在家庭内部的调整,在目前房地产是社会上大部分家庭主要财富的情况下,有必要给予一定的照顾;三是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相关契税政策社会关注度较高,给予减免符合民意;四是对四种变更形式实行统一的契税政策,便于地方财税机关掌握政策,征管操作也较为简单。

        通知明确,规定自2013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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