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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17日 星期五

    看 法

    明星代言虚假食药广告理应担责

    廖海金 《 光明日报 》( 2014年01月17日   07 版)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食药纠纷司法解释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药品,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请求其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至此,这一长期备受争议的话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

        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直广受社会关注。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对消费者的支持,是国家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的集中体现。特别是食品药品这样的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其特性、功效的描述和发布,必须实事求是,掺不得半点虚假。

        近年来,利用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情况较为普遍,社会危害十分严重。部分明星为了获利,无论什么广告都敢接,什么广告词都敢说,严重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而一些商家看准了大众对明星的信任,重金聘请明星借势推广,却对产品质量不加控制,纠纷隐患就此埋下,直至问题爆发、诉诸法律。

        然而,这些虚假广告被揭穿之后,代言明星往往全身而退,并未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最多也就是向消费者道个歉而已。由于缺乏对明星虚假代言广告在法律法规上的惩处措施,其后果是,只会让一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更加肆无忌惮,也势必会加重公众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担忧。

        而实际上,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承担法律责任是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的广告法规中明确提到,名人必须是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法国的法律与美国相似,如果明星做虚假广告,将会被判监禁。还有日本、德国、瑞典等国的广告法或消费者法均有相似的规定,因而从法律上确保了明星做广告应负的责任。而这些国家的明星、名人对于代言广告也往往是谨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

        其实,此前我国在规范名人代言广告方面已经有了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诚然,权利和义务对等是基本的法理,也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一言一行均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从“有权必有责”的现代法治原则出发,广告代言人从广告中获取了利益和社会知名度,因而理当要为自己的代言行为负责,尽到对商品审查、试用的相应义务,否则,就必须为自己的代言行为承担包括民事、刑事责任在内的相应法律责任。更何况,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明确更为严格的连带责任理所应当。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除了为消费者在法律上撑腰之外,更多的是对名人、明星们的警示。尤其是对那些为了利益完全丧失道德底线和社会责任感、包括食品药品这类关系民生的虚假广告都敢代言的名人明星来说,极有可能因为代言虚假广告而付出法律上的代价,面临得不偿失的后果。这对于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明星的社会责任感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推动消费环境更加健康,消费者的权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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