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益慈善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引入现代金融市场机制,来完善公益慈善事业的治理结构,实现公益慈善事业的阳光化运作。
市场机制的所有权确权和转移
我国在2007年正式出台《物权法》,为所有权的确权奠定了制度基础。如果说所有权的确权解决了财产归属的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那么,所有权的转移,就是要解决资源的有限性。金融活动的实质就是解决所有权的分散性与使用权的集中性而产生的矛盾。但是如何解决所有权转移过程中所出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矛盾,处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风险和效率问题,源于金融制度的创新,提供了答案。在2001年,我国出台了《信托法》,虽然与国际通行的信托制度相比较,还存在不足,但毕竟为所有权的转移开辟了一条先进的市场化路径。
金融市场机制的信托四方架构
金融作为虚拟经济核心的内在价值,就是要解决资源在空间和时间双重维度上的信息不对称,以减少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效率。金融的这种内在价值,以及信托关系下社会经济对金融的内在需求,便构成了现代金融活动的内在规律,它的外化形式,就是涵盖了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等四方当事人的现代金融市场机制(受托人和管理人可以兼任)。
在这一架构下,四方当事人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合同契约为依据,以信托关系为基础,履行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委托人把财产托付给受托人经营,受托人再到市场上寻找合适的投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这一架构具有、权责匹配、监督制衡的特点。国内也进行了制度移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券商理财、信托计划等领域,都立法建立了这一架构,即使是还没有强制性立法的PE市场,委托人和管理人也主动寻求引入托管机制,以实现治理结构的优化。这一广泛成熟的实践经验,无疑为慈善基金引入市场机制提供了现实且坚实的基础。
慈善事业的治理可引入金融市场机制
所谓慈善,就是因慈爱之心衍生出的行善之举。对于慈善行为人来说,慈善就是通过让渡物质财富来获取精神财富。如果说慈善事业是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两者之间实现能量转化的桥梁,那么现代金融市场机制就是这座桥梁的制度基石。
2004年我国出台了《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我国慈善事业构建了制度框架。它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方面起到了一些作用,但也有不足。从国际经验来看,现代慈善基金通常都由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受托保管,以实现慈善基金的安全、透明、可持续发展。
通过完善慈善事业自身的治理结构,借助市场的力量来解决问题,可以完善行政监管和捐赠人的查询建议权。解决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保障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全面行使对基金财产的监督职权,尤其是日常性监督,使捐赠人查询建议权的约束力、有效性和及时性得到保证。能够有效地避免公益性基金管理,由于缺乏外部监督和制衡,从而酝酿了较大的道德风险而带来的公众信任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