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由于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并列在一起,使得“社区矫正”一时间成为司法体制改革领域的热词,也引来各种猜想。
什么是社区矫正?它与劳教制度的关系是什么?社区矫正如何做才能效果更好?下一步该如何完善?
1、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我国,社区矫正是把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与监禁矫正一样,社区矫正在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活动。但与监狱采取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不同,社区矫正是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这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社区矫正的显著特征。”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表示。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从2003年试点开始,到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至今已经走过10多年。10多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并认真实施。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法。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区市全面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到2013年11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70.7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4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6.7万人。
姜爱东介绍说,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对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不予收监关押,在社会上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违法犯罪。通过综合运用社会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和帮扶,丰富改造手段和方式,提高了改造效果。绝大多数社区服刑人员能够认真接受矫正,遵纪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明显增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
在谈到社区矫正的“好处”时,姜爱东指出,社区矫正使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教育、矫正恶习,增强了群众的安全感;让罪犯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不和谐因素,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国际上也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2、社区矫正将替代劳动教养?
在劳教制度被废止后,社区矫正将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劳教吗?答案是否定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中央的改革决定公布之后,社会对《决定》中“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矫治和矫正法律”存在误读,认为其是劳动教养的替代措施。“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不是特指一部法律,而是一个在广义上包含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社区矫正制度在内的法律体系。”
“两个制度不能混同。”在去年11月底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也明确回应称,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运用程序、执行方式,都不同于劳动教养制度。
姜爱东对此具体解释说,社区矫正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劳动教养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国务院有关法规,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采取的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不是因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提出来的,而是为了更好地教育、矫正犯罪分子,体现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姜爱东补充说。
不过,也有专家指出,在劳教制度被废止后,法院的量刑标准可能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判决结果,到时候缓刑的数量很可能会相应增加,将会加大社区矫正的管理难度。
“劳教制度被废止后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完善和推进社区矫正制度,以确保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陈卫东说。
3、社区矫正该怎么做?
山东省夏津县的社区服刑人员李攸祥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帮助下,顺利实现了回归社会。
2004年4月,李攸祥因喝酒同妻子发生口角,气急之下用木棍打伤妻子头部,导致妻子脑挫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李攸祥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月31日,予以假释,接受社区矫正。
了解到李攸祥在生活上有困难后,夏津县检察院在搞好法律监督的同时施以援手,会同司法局与当地其他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最终为李攸祥办理了农村低保,并为其找到了一份工作。从此,李攸祥有了固定的收入,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
与李攸祥有类似情形的社区服刑人员还有很多,如何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避免重新犯罪是社区矫正的重点之一。“通过帮困扶助,切实解决了困难社区服刑人员重返社会初期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让他们真正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促使其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避免和减少了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发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建龙说。
姜爱东介绍说,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执行刑罚,主要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落实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三项任务,将其教育改造成守法公民。在监督管理方面,成立由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刑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通过谈话、走访等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防止其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在教育矫正方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同时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帮助其修复社会关系。在帮困扶助方面,针对其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落实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帮助其顺利融入、回归社会。
除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外,社区里邻居们的理解和支持也是社区矫正成败的关键。
“因为参加社区矫正的都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社区矫正试点刚开始的时候,老百姓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还有着恐惧,担心自己的安全。经过这10多年来的宣传和试点,老百姓渐渐接受了社区矫正,一些社区服刑人员也通过参加社区服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例如绿地维护、养老院保洁等,消除了老百姓的疑虑。”安徽省司法厅社区矫正处处长张秀红说。
不过,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仍处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阶段。陈卫东指出,《决定》鲜明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反映了社区矫正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迫切需要。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陈卫东认为,应当继续研究建立完善与社区矫正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加快制定配套规章制度,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目前,社区矫正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意味着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和制定这部法律,社区矫正立法正在有序推进中。
人们有理由期待一个更加完善、更加科学、更加人性化的社区矫正制度,来帮助更多的社区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本报记者 殷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