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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15日 星期三

    陕西富平张淑侠拐卖儿童案一审被判死缓

    杨永林 张哲浩 《 光明日报 》( 2014年01月15日   03 版)

        本报西安1月14日电(记者杨永林、张哲浩)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省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张淑侠涉嫌拐卖儿童一案在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淑侠因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淑侠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2013年7月,陕西省富平县薛镇村民来某的妻子董某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分娩后,该院产科副主任张淑侠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的治疗,并交由她来帮忙处理婴儿。7月17日凌晨,张淑侠联系上山西省其他犯罪嫌疑人后,将董某所产男婴以2.16万元卖掉,后该男婴被多次转卖他人。

        经查实,张淑侠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之间,先后将董某、王某等人所生子女拐卖给他人后贩卖,从中获利一千元至数万元不等,张淑侠共涉拐卖婴儿案6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淑侠以获利为目的,将多名婴儿拐卖给潘某某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张淑侠拐卖儿童致1人死亡的情节不能成立。但该名婴儿被拐卖后,潘某某认为该婴儿已死亡,将其抛弃在垃圾沟内,张淑侠应承担该婴儿被抛弃无法找到的责任。

        被告人张淑侠身为医务人员,利用诊疗之便,采取编造婴儿难以治愈疾病、身体有畸形等手段,拐卖新生婴儿多人,其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伦理,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张淑侠虽有坦白情节,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依法应从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淑侠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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