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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10日 星期五

    食品药品纠纷有了新裁判依据

    殷泓 《 光明日报 》( 2014年01月10日   10 版)
    新华社发

        消费者是否可以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

     

        “由于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处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最高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规定》。《规定》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介绍说。

     

    “知假买假”者可主张10倍赔偿

     

        明知商家卖的东西有质量问题而故意买的,能否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对于这个消费领域经常出现的问题,《规定》给出了明确答案。

     

        《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孙军工表示。

     

    商家应保证赠品质量安全

     

        买两盒牛奶送一盒酸奶,消费者买完回家喝了酸奶后出现腹泻,要求卖家赔偿。但卖家以赠品没收钱为由拒绝赔偿。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能告卖家吗?能要求赔偿吗?

     

        针对此类情况,《规定》第4条规定:“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或者药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孙军工指出,食品、药品事关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安全。消费者对赠品虽未支付对价,但是赠品的成本实际上已经分摊到付费商品中。赠送的食品、药品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考虑到消费者获赠食品、药品在实质上属于商家让利性质,故对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条件,《规定》作了限定,即该赠品必须实际出现了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才能主张权利。”孙军工说。

     

    “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

     

        从3月15日起,食用本食品或药品“责任自负”或“概不负责”等“霸王条款”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经营者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此,《规定》第16条规定:“食品、药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依法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认定‘霸王条款’内容无效。”孙军工表示。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责任

     

        小李被某网络卖家的减肥药所吸引,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完成支付。服药后不仅没有减轻体重,还引发肠胃炎症而住院治疗。小李把卖家和网络交易平台同时告上法庭,但网络交易平台以自己不是卖家为由推脱责任,这样的情况又该怎么办?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网购用户达2.47亿个,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规定》第9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军工指出,这样规定的基本考虑是,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本报记者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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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其他亮点

     

        ◆食品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

     

        ◆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消费者因虚假广告推荐的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遭受损害,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须担连带责任

     

        ◆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的承担连带责任

     

        ◆确立民事责任优先原则,生产者与销售者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须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

     

        ◆对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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