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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07日 星期二

    福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作者:高建进 《光明日报》( 2014年01月07日 04版)

        本报福州1月6日电(记者高建进)法官应当切实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创造有利条件;律师应当支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权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6日出台《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以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意见》提出,福建各级人民法院和法官要依法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和阅卷、举证、质证、辩护等权利,在安检通道、阅卷、开庭、辩护、送达、执行等方面为律师提供更多便利和服务,并鼓励和支持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等制度,切实为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意见》强调,法官与律师在交往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政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坚决杜绝介绍案件、单独会见、行贿受贿、吃请送礼等违法违纪现象;要求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听取双方有关执业能力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廉洁诚信等方面的评价和建议。

        “《意见》对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福建省高院副院长谢开红介绍说,《意见》规定,律师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的,法官应当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和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依职权收集调取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庭审中法官要认真倾听律师发言,不得无故打断、制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对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的内容进行客观、准确的归纳,并对采纳与否表明观点、说明理由,不得不作评判或采用程序化的语言简单予以否定等等。“这些措施都十分具体,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供了切实保证。”谢开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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