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3日电 记者冯蕾3日从国家发展改革委获悉,2015年底前,我国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级设置阶梯水量,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通过设定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而降低;地方应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今后凡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必须同步建立起阶梯水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