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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29日 星期日

    追踪北京首例“常回家看看”案:

    一场判决传递“孝老”正能量

    董 城 郭海丽 《 光明日报 》( 2013年12月29日   02 版)
    CFP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了被媒体称为北京首例“常回家看看”民事诉讼案。在这起案件中,年逾八旬的原告尹老汉将两个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每周探望自己一次。主审法官依据今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审理判决老人的两个女儿每月看望老人一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业内人士指出,本案作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后一次成功的司法实践,其传递出的示范效应,引发的社会思考,意义远远大于判决本身。

     

    缘起

     

    八旬老人自感孤独诉两女

     

        原告尹老汉今年81岁,和老伴育有四男两女共六个子女。2012年,老伴去世后,尹老汉觉得几个儿子还算孝顺,可两个女儿却很少到家里看他,即使是来了也只是象征性地转一圈就走,让自己感到很孤独。今年11月开始,尹老汉住进了北京一家养老院,每月固定花费需要3000元。

     

        起初,尹老汉将自己六个儿女全部起诉,后又撤诉单独起诉两女。谈及原因,老人坦言开始是怕女儿们说自己偏心,其实自己内心还是想起诉两个女儿,希望她们每人每星期看望自己一次,并适当支付赡养费。

     

        负责主审此案的,是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回龙观法庭法官马彩云。她对记者表示,此前赡养案件焦点较多集中在物质层面,比如赡养费、医疗费的分担。但随着我国社会逐步步入老龄化,特别是“空巢老人”现象的出现,使得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父母起诉子女单纯要求负担赡养费的案件数量在减少,精神诉求越来越占主要部分。

     

        据介绍,新法修订前,曾有不少父母在起诉子女要赡养费时明确表示实属出于无奈。其实,自己在经济上不需要子女赡养,只是子女回家次数太少。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只能“出此下策”,真实目的还是希望借子女给赡养费的机会,“多看看孩子们”。

     

    审判

     

    “常回家看看”终有法可依

     

        虽然声称赡养费没问题,但对于父亲提出的“常回家看看”的诉求,尹老汉两个女儿各有说辞。大女儿表示,自己住得较远,保证不了经常回家;二女儿则辩称,自己要看孙子,无暇顾及老父亲。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

     

        对于原告尹老汉要求两个女儿每人每星期看望一次的请求,法院认为,因两名被告现居住地距离原告居住地远近不同,可由两被告每月自行安排时间到原告住处看望原告一次。同时,酌情判决两被告分担原告尹老汉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

     

        专家指出,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还特别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使得老年人精神方面的诉求终于有法可依。

     

        对于子女究竟应当多长时间看望父母一次的问题,马彩云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需要根据实际案情,结合多重因素,对儿女的履行能力进行综合考虑。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判决能够符合实际、公平合理。谈及看望的具体形式和内容,马彩云认为,法律条文中的“看望”应做广义解释,其内涵不光应当包含和老人见面,还应当包含与老人聊天、关心老人生活近况,甚至是给父母喂饭、洗衣服等看似平常的小事。总之,凡是能使父母得到关怀的行为,都应当属于“看望”范畴。

     

        马彩云还表示,前述内容不宜在判决中明确、具体化。之所以这样考虑,出于两方面原因:一方面,看望的内容具体而丰富,如在判决中一一明确,难免挂一漏万;另一方面,法官担心一旦明确、具体化某一方面内容,可能被解读为除此之外不再负有其他义务。因此,看望的内容不宜由判决条文来确定,这样也给子女留有余地,从而主动改善与父母长辈之间的关系。

     

    追问

     

    “精神赡养”问题亟待重视

     

        昌平法院副院长何马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古语有云:“百善孝为先”。修订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子女看望父母的法定义务,既是对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法律化,同时也是对尊老、爱老、敬老的大力倡导。

     

        虽然“常回家看看”条款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但该条款为老人的精神赡养提供了法律依据,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可实施性,为老人状告不孝子女又提供了一种法律武器。

     

        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廉思指出,本案虽然判决尹老汉的两个女儿每人每月探望尹老汉一次,但一纸判决不可能彻底解决亲情之间的种种问题,只能是对子女不看望老人这一行为作出一个法律上的评价,向社会传达出一种正能量,促使全社会从法律的层面关注养老问题。廉思认为,要想真正实现“常回家看看”,绝非是一个法律条款、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能解决的,更不是单凭司法机关的工作所能达到的。

     

        何马根认为,保障“常回家看看”条款的顺利实施,涉及养老、职工休假等问题,因此需要道德建设、经济建设、法制建设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政府提供更加健全的养老服务;需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探亲休假时间;需要子女真正走进父母的内心世界,对父母多一点耐心、多一点爱;需要全社会共同营造“孝老爱亲”的浓厚氛围,持续传递强大的“正能量”。(本报记者 董 城 本报通讯员 郭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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