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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26日 星期四

    热点思考

    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基础性制度建设

    伍治良 《 光明日报 》( 2013年12月26日   11 版)

        我国改革开放已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社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带来诸多社会矛盾,社会稳定风险增大,根源之一在于社会组织体制滞后于我国社会建设需要。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制度是社会整合的根本路径,当前必须加强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基础性制度建设,科学建构现代社会组织自治体制、管理体制、支持体制和参与体制,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依法自我治理、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现代社会组织自治体制的基础制度安排

     

        社会组织依法自治是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根本目标,建立社会组织自治制度是前提和基础,而社会组织自治的关键是保障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自治性。加快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科学分类社会组织,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整合为社会团体和捐助团体,构建社会团体法人、非法人社会团体、捐助法人、非法人捐助团体组成的社会组织体系;弱化社会组织的依附性,将宗教及政治性组织之外的社会组织设立由双重管理变为民政部门单一管理;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取消一业一会、规模及竞争限制,允许备案设立非法人型社会组织;强化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明确社会组织与其成员、发起人、管理人、受益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取消民办学校可取得合理回报规定;增强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建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结构,明确社会组织理事、高管及监事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细化社会组织解散程序,明确剩余财产处理办法。

     

    现代社会组织支持体制的基础制度支持

     

        我国现行制度对社会组织宏观激励有余,微观约束过多。当前应加强政府支持社会组织的基础性制度建设,从税收、资金、人才等方面健全社会组织培育制度。修订各种单行税法或制定单独的社会组织税法,修改公司法,明确社会组织税收优惠条件及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条件,扩大优惠税种范围,给予社会组织用于公益活动的营利活动收入税收优惠,保障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修订政府采购法或制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建立公开、透明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流程及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体系,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较为稳定的经济来源和发展空间;制定社会募捐法,规范社会募集行为,实行劝募师执业许可,允许有偿劝募,保障社会组织有序筹募资金;建立社会组织管理师专业认证制度,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社会保险及年金制度,培养社会组织管理人才,促进社会组织管理的专业化。

     

        政府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指导。健全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制,建立财政补助和财政奖励制度,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完善政府引导社会组织政策体系,出台社会组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名称管理、示范章程、财务公开、人事管理、诚信自律、信息公开、商业活动指引等政策,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化运行。

     

    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基础制度设计

     

        社会组织自律、政府管理与社会监督共同构筑了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社会组织自律是社会组织管理的基础。实现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制定行业协会法,强化行业自律,明确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地位,发挥行业协会反不正当竞争、行业标准制定、产品质量保证、反垄断及反倾销功能;健全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保障治理机构相互制衡,完善民主管理、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奖励惩戒等机制,提高社会组织自律能力。

     

        社会监督是保障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组织等级制度,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及资格认定,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及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估程序;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制度,实行社会组织披露为主、政府披露及第三方披露为辅模式,明确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责任;完善舆论监督社会组织机制,规范媒体监督和公民监督的权限、程序及责任;构建社会组织利益相关者监督制度,明确捐赠人和受益人的监督权、行使程序及救济机制。

     

    现代社会组织参与体制的基础制度支撑

     

        政府信息公开是形成现代社会组织参与体制的前提,否则,社会组织无法或难以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决策。当前我国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明确公民及社会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目录、内容、时限、方式、审查机制及不予公开的范围,规定获取政府信息的救济权利及程序。

     

        公众参与权是社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当前我国应完善公众参与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效力、救济及反馈回应机制,保障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形成现代社会组织参与体制。明确公众参与范围涵盖立法、执法和监督诸环节;厘定公众参与主体,参与主体应与公共决策或执法活动有利害关系;规范公众参与方式,直接参与包括投票表决、信访、参加座谈会、论证会或听证会等方式,间接参与包括参与民意调查、公开发表意见等方式;细化政府反馈回应机制,明确公众参与法律效力,避免公众参与流于形式;赋予公众参与救济途径,保障公众参与落到实处。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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