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3日,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是该政策在三中全会后的最新动态。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尊重客观规律、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的必然选择。”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决议草案的说明时表示。
立足现实,各省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
自上世纪70年代实施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进入本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低生育水平稳中趋降成为生育政策亟待完善的一个重要因素。
“我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为1.5~1.6,如果维持现行生育政策,总和生育率将继续下降,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快速减少,影响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李斌说。
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比上年减少345万人;2023年以后,预计年均减少约800万人。而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本世纪30年代初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4亿,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7提高到1/4。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车伟表示,“劳动力人口的下降,标志着人口转型的拐点,意味着中国的人口红利将进入逐渐收缩的态势”,实施“单独两孩”反映了我国在调整人口结构上的努力和与时俱进。
“适应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尊重人口发展规律,顺应人民群众期盼,有必要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李斌表示,当前,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条件成熟、时机有利。
决议草案规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认真评估当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以及政策实施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作出专门规定,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保证人口总量控制在既定规划目标之内。
贡献巨大,基本国策必须继续坚持
“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缓解了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巨大贡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李斌表示。
专家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突出贡献就是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如果当初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现在我国人口恐怕要达到17亿至18亿,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能源等将比目前降低20%以上,不仅资源环境难以承载发展的需要,而且经济社会发展也不可能达到现在这个水平。”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杜鹏表示。
杜鹏指出,计划生育还转变了人们的婚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减少了出生人口规模,降低了少儿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减轻了对衣、食、住、行、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压力,对促进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到了巨大作用。
“人口众多仍然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李斌强调,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对此,决议草案明确,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落实“一票否决”,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广泛宣传基本国情、基本国策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依法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总量可控,为统一生育政策积累经验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以及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造成大的压力。”李斌专门就这个问题予以说明。
她表示,我国粮食安全以及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均是以2020年总人口14.3亿人、2033年前后人口达到峰值15亿人左右作为基数制定的。预计政策调整后,今后一个时期,出生人口将适当增加。2015年总人口在13.8亿人以内,不会超过13.9亿人的“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也不会突破国家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以为今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基本统一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李斌说。
杜鹏认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得好,对于将来适时启动“普遍两孩”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计生政策的与时俱进。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宪法学家王振民则表示,生育政策的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家未来的长期发展,是国家的重大事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于依法治国。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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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生育政策
■一孩政策。包括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四川、重庆6省(市)的农村居民。
■一孩半政策。指农村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为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包括河北、内蒙古等19个省(区)的农村居民。
■二孩政策。一是各省(区、市)都规定,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二是部分地区的农村居民普遍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包括海南、云南等5省(区)的农村居民;三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农民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包括天津、辽宁等7省(市)的农村居民。
■三孩政策。指部分地区少数民族农牧民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包括青海、宁夏等地区的少数民族农牧民,海南、内蒙古等地前两个孩子均为女孩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云南边境村和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黑龙江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居民。
■西藏自治区实行特殊的生育政策。指藏族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藏族及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