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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光明时评

    以修订行诉法化解民告官困局

    汤嘉琛 《 光明日报 》( 2013年12月24日   02 版)

        目前行政诉讼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诉讼范围,但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以“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新法应将政府各类行政活动都纳入诉讼范围,避免权利救济的死角和真空。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2月23日至28日在京举行,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在此之前,我国民事、刑事诉讼法都已经历两次大修。与时俱进地修订行政诉讼法,顺应了社会各界要求解开“民告官”困局的新期待。

     

        在坊间被称为“民告官法”的行政诉讼法,在推进中国法治进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行政诉讼法改变了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官贵民贱”的观念,赋予了民众向政府讨公道的权利,使得民众和政府能坐在法庭的两端接受法院的裁判。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变化、法治环境变化以及诉讼制度本身的发展,“民告官”在实践中陷入了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历史关口。

     

        公开数据显示,从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仅有191万余件,平均每年仅8万多件;而据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披露,我国“民告官”案件的原告胜诉率不到10%。行政诉讼审判的效果和质量总体不容乐观,一个非常关键的原因是,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有形无形的方式干预行政审判,最常见的做法是不予立案,或者积极动员原告将案子作撤诉处理。

     

        如今的问题是,基层法院受地方利益掣肘,不仅普遍存在行政诉讼立案难的困境,在审理和执行环节受到的干扰也很多。法院难以秉公裁决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既严重损伤了司法公信力,也导致了行政诉讼上诉率、申诉率、上访率畸高。尽管最高法近几年推出了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等改革举措,但要彻底解开“民告官”困境、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修订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已成必选项。

     

        如何修订行政诉讼法,法学界此前已有非常充分的讨论。具体来说,首先要进一步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决立案难的问题。目前行政诉讼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诉讼范围,但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以“红头文件”侵犯公民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新法应将政府各类行政活动都纳入诉讼范围,避免权利救济的死角和真空。

     

        其次,应通过修法约束法院敷衍起诉人或调解撤诉的行为,改变审理难的困境。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行政机关应诉不积极、怠于履行举证职责等行为,新法应通过优化程序设计提升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避免以调解代替判决、久调不判。同时,对法院随意调节撤诉的行为,也应有所制约。

     

        除此之外,新法应在提升行政诉讼案件执行力方面有所作为。目前,很多时候即使原告赢了官司也难以从政府那里讨回公道,这与法院的自身权威、独立性以及法官的独立性不够有关。解决“民告官”执行难困境,需要通过制度设计赋予基层法院更大的独立性。此前,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将推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修订行政诉讼法应与此进行呼应,保障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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