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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19日 星期四

    光明时评

    从空姐代购案看法律滞后性的弥补

    作者:黄 吉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19日 02版)

        法的天然滞后性要求立法部门顺应时代发展,迅速做出反应,调整变化中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网络代购这一民间行为如何受到法律的合理规范,代购行为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划定,更是有待立法部门完善法律制度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空姐代购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被告人李晓航在一审判决中被判有期徒刑11年,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作为网络代购行业首例刑事案件,社会公众对此案表现出强烈反响,据调查,有95.7%的网民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去年9月,离职空姐李晓航被法院认定走私数额109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二审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该案发回重审,二审焦点紧紧围绕核税证明和订单货物是否全部入境展开了详细周全的取证,最终认定偷逃税款8万元,做出有期徒刑3年的改判。

     

        刑法首先强调定罪量刑主客观相统一。此案被告人主观恶意小,主要由于缺乏法律素养,也因离职后常年患病生活困难,处于利益驱动导致非法经营,客观上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中,本不属于像贪污受贿、拐卖妇女儿童这类重刑重判范畴。我国刑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教育和警示,而非仅仅惩罚,从有期徒刑11年到3年的重审改判,一审、二审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各司其职、互不影响。

     

        同时,网络代购的法外行为何以等同走私,公众普遍认可的销售行为何以触犯刑法的高压线,很多人也表达了疑惑。据统计,当前淘宝代购卖家有10万,更不谈其他新兴媒介如微博代购数量之多。此案对网络经济行业可能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值得关注。

     

        众所周知,信息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迅猛,而法律的特性决定其不可能穷尽飞速变化的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法的天然滞后性要求立法部门顺应时代发展,迅速做出反应,调整变化中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网络代购这一民间行为如何受到法律的合理规范,代购行为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划定,更是有待立法部门完善法律制度,面对新媒体环境下新事物和新矛盾,针对网络代购行为的主观故意性、数量、手段等方面衡量,尽快出台走私罪在特定行业的司法解释和量刑意见,以司法实践和具体判例为基础,上升为法律制度,从而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此案所引发的社会热议也提出了公民法治意识建设问题。如何引导公民学法、懂法,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摆在法治建设面前的重大课题。从此案看出,公正司法无疑是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律信任和信心的关键所在,也是弥补法律时代滞后性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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