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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国学博士论坛

    由“亲亲相隐”到“齐之以礼”

    李军政 《 光明日报 》( 2013年12月16日   15 版)

        李军政,男,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中国古代思想史2011级博士生,本文出自其博士论文《从“义以建利”到“志于道”——孔子思想的渊源及其他》。

     

    博士导师: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白 奚

     

    通讯评委:武汉大学教授   郭齐勇

     

    杭州师范大学教授 范忠信

     

        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开创者,其思想是在对前人继承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然而迄今为止,梳理孔子思想的渊源并指出其贡献的研究很少。笔者于此尝试梳理孔子“法”思想的渊源并分析其贡献。

     

        提到孔子关于法制的思想,当首推其亲亲相隐思想。据《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从现存的《论语》注本看,都把“攘”注释为“窃”或者“盗”或者“偷”。王力在其《古代汉语》中则指出:“攘,本指扣留自己跑来的家禽牲畜,和‘偷’有些不同。”笔者同意王力的看法,据《尔雅注疏》所言,“儴、仍,因也。”郭璞注释认为“皆因缘也。《费誓》曰:‘无敢寇攘。’郑注云:‘因其亡失曰攘。’儴、攘音义同”。就《论语》而言,孔子真的主张即便亲人犯了严重的罪行也要替其掩盖吗?在《左传·昭公十四年》中孔子曾经称赞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可见孔子并不赞同为亲人相隐所有的不当行为,说孔子赞成对于亲人微小过错要“相隐”可能会更符合其本意。

     

        《论语·微子》篇中周公谓鲁公曰:“君子不施其亲,不使大臣怨乎不以。故旧无大过,则不弃也。无求备于一人。”对故旧尚且如此,更遑论父母兄弟乎?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种“无求备于一人”的思想是孔子亲亲相隐思想的先声呢?据《左传·襄公三年》记载,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晋侯大怒,虽然最终没有对魏绛治罪,但是我们可以看出,晋侯维护其弟的原因是因为“亲亲相隐”的缘故。在此史料中也可以看出,羊舌赤、士鲂、张老并没有指责晋侯为其弟隐错,即便是打算自杀的魏绛也没有指责晋侯为其弟隐错。可见,亲亲相隐乃是当时社会之通义,孔子亲亲相隐的思想,并非其首创,而是由来已久。与前贤相比,孔子的高明之处在于他没有主张对亲人的过错全部隐藏。结合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孔子赞成为亲人隐小恶,不为亲人隐大恶,这较前人不分问题的大小、轻重单纯为亲人隐恶,或不为亲人隐恶要超越很多。

     

        关于“法”,孔子不仅有“亲亲相隐”的思想,他还提到要谨慎使用刑罚以及事先预防。孔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左传·成公二年》,申公巫臣说:“《周书》曰:‘明德慎罚。’文王所以造周也。明德,务崇之之谓也;慎罚,务去之之谓也。若兴诸侯,以取大罚,非慎之也。君其图之!”很显然,《尚书·康诰》中提倡的是谨慎使用刑罚,而申公巫臣的发挥却与刑罚没有关系,他把“慎罚”解释为提前预防可能到来的惩罚。关于慎罚的思想,在《左传·襄公二十六年》中归生曰:“‘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诗》曰:‘人之云亡,邦国殄瘁。’无善人之谓也。故《夏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惧失善也。《商颂》有之曰:‘不僭不滥,不敢怠皇,命于下国,封建厥福。’此汤所以获天福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

     

        由这段话,我们是否可以说谨慎使用刑罚的思想由来已久?再结合《尚书·康诰》中的慎罚的思想,我们会发现这一传统由夏至商再至周一代,其间并无中断,说慎罚思想在孔子之前已经根深蒂固当不为过。孔子“无讼”的思想则发展了前贤,将慎罚与预防相结合,既提倡谨慎地使用刑罚,又提倡提前预防案件的发生。孔子反对仅仅依靠暴力进行统治,他推崇的是“修己以安人”(《论语·宪问》)。孔子还说过:“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论语·尧曰》)孔子认为要对民众进行教导才可以做到“无讼”。

     

        为什么不能仅仅以刑法治国呢?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因为这两句话,很多人认为孔子反对法制,笔者以为孔子反对仅仅以法治国。因为仅仅以法治国,人们可能会仅仅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事,从而降低道德对人的约束。据《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晋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由此可以看出,孔子认为把法律公之于众,公众就会仅仅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从而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可见,孔子反对人们仅仅以“鼎”之要求行事,反对仅仅以法治国,孔子认为,法制、礼制和德制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

     

        孔子的这种思想也有其渊源,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肸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如果我们结合上文中提到的“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不难发现,孔子完全继承了叔向的这一思想。

     

        就“无讼”而言,孔子之前是“慎罚”,而孔子的理想则是“无讼”。孔子之前“慎罚”的原因是“刑滥,惧及善人”,而孔子“无讼”的目的是想通过礼制使人们“有耻且格”。我们可以发现“慎罚”是“为国”的一种手段,孔子的“无讼”则不同。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只有当人们都“有耻且格”的时候才可能“无讼”,所以,“无讼”和“有耻且格”一样,都是所要达到的目的。然而如何才能“无讼”呢?孔子认为应当对老百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那么如何对老百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呢?孔子认为应当通过教化的手段。虽然孔子以前的人也主张要教化百姓,比如上文提到的叔向,但是虽然同是教化百姓,却又有不同。上文关于叔向的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叔向的话是“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得知,叔向的思想是先“刑罚”,通过“刑罚”仍怕不能达到目的,然后才“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孔子则不同,他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孔子主张的是先教化百姓,教化失败才可以使用刑罚等手段。相对于古人先刑罚后教化的策略,孔子主张事先预防的办法;相对于古人以“慎罚”为手段,孔子推崇以“无讼”为目的,即通过“齐之以礼”达到一个人人自觉遵守秩序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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