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在山东考察时语重心长地谈到,“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这不仅是对两千多年前孔子等先贤以德治国、以德兴业、以德立人等传统政治伦理理念的现实回应,也是针对当今中国社会,具有现实关切和文化战略意义的深远洞见,它直接而积极地回答了两个相互关联且具有根本意义的社会问题:人类社会为什么需要道德?人为什么要有道德地生活?
以社会而文明的方式生活,是人类的必然选择,也是其超拔于其他生命种类,在“万类霜天竞自由”的生物世界脱颖而出且赖以兴盛赓续的根本。然而,人类社会何以形成、发展?人类自身何以获得其自身文明与社会文明?工具的制造和运用,创造性的劳作,以及由此逐渐发展起来的人类的自觉意识、智慧,基于语言文字发明所创造的文化,继而基于法律、道德、宗教信仰体系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基本制度、秩序和精神价值,是人类社会得以逐渐形成、分化、成长的基本因素,也是人类自身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不断改造主观世界,从而不断获得文明进步的根本原因或条件。这其中,法律与道德无疑是两个最具基础意义和恒久作用的主要因素。
然而古往今来,人们对于立法建国、依法治国并无异议,可是,人们对于以德治国、以德兴国、以德立人的认识却多存分歧,有些人甚至不以为然,尤其是在人类社会从传统跨入现代门槛之后。一种常见的看法认为,随着现代社会日趋开放、公共化,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分界也日趋明显。在公共生活领域里,起基本规范作用的只能是法律或者法制化的制度体系,而道德则只能限定在私人生活领域,隶属于私人事务,而且在人们生活的公共化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私人化的道德及其效用越来越取决于个人的主观意愿而不必附加过高的人为要求或客观强制。其实,这是一种误判,至少是把问题简单化了。
法律或法制当然是立国之基、治国之本,现代国家更是具有法治国家的特点,这是毋庸置疑的。问题是,对立国、治国和兴国来说,仅仅依靠法律或法制是否足够?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纯粹的律法主义远不足以解释人类社会文明甚至政治文明本身,现代国家的合法正当性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或法制,而且也需要健全而高尚的道德伦理和文化精神。也就是说,法制是建国立国的必要条件,而道德伦理和文化是建国立国和兴国的充分必要条件。《汉谟拉比法典》和《秦律》堪称两千多年前的法律典范,可终究无法确保古巴比伦文明和秦王朝千秋万代。更重要的是,治国还只是人类社会政治的起码要求或底线期待,兴国、强国才是国家和国人的高度期待和政治理想。诚如社会与个人休戚相关、不可分割一样,治国与成人、兴国与立人也是息息相关、不可分离的。
以德兴国、以德立人不单是对道德伦理的积极理解,也是对国家和人自身的积极理解,是一种人类精神理想的确认与确信,一种积极的人类文化价值追求。那么,究竟道德何以兴国立人?要很好地回答这个问题,不仅需要把握国家和人的本质,而且也需要把握道德伦理的本质。
约略而论,道德既具体体现为人类社会风俗、礼仪、习惯的总和,也是人类把握世界意义和自身价值的精神方式。它一般内含三个基本层次或价值向度,即作为人类理想信念的道德(境界),与之相应的是所谓“信念伦理”;作为人类行为普遍规范的道德(原则、规范或准则、范畴),与之相应的是所谓“规范伦理”;作为个人品格德性的美德,与之相应的是所谓“美德伦理”。在这三个层面中,信念伦理具有社会意识形态的构成性特征,规范伦理属于社会隐性制度或“软制度”和社会基本秩序的范畴,而美德伦理则集中体现为文明个人的道德卓越和美德成就。道德的三个层面指明三个不同而又相辅相成的价值向度,即:理想信念—伦理精神、行为规范—伦理秩序、个人美德—人格完善。
理想信念—伦理精神是统摄社会和个人的价值目标或目的性价值体系,表达着民族国家和人类社会对社会理想目标的价值认同和每个人对幸福人生的至善追求。
因此,无论对于民族、国家和社会,还是对于人类个体,它都具有终极目的性,是社会理想和个体人生的精神支柱,没有这种精神信念的支撑,民族国家和人类社会不仅难以获得不断进取和持续发展的精神动力,而且连基本的社会团结和集体行动也不可能,因之其生存发展便不可持续。历史反复证明,理想信念和伦理精神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能量之所在,是社会文化软实力的灵魂与核心,质言之,是社会核心价值观或核心价值体系的根基和支柱。对个人而言,信念伦理同样具有生命根基和理想支柱的意义,没有理想和精神追求的人生不可能优雅幸福。古希腊哲人德谟克里特说过,如果物质欲望的满足代表幸福,那么猪才是最幸福的。这说明,人的生命意义和高尚价值与其精神理想的高度成正比,崇高理想和高尚精神的支撑是人得以立地顶天的根本力量所在。因此可以说,虽然信念理想和伦理精神是隐性的、无形的,但它却是支撑性、超越性和终极性的。如果说精神、心力和意志是国之强大和人之健立的根本,那么,理想信念或伦理精神无疑是国之心力和人之精神品格的内在源泉。此乃德可兴国、德可立人之解答的积极理解之一。
行为规范—伦理秩序是维系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基本维度之一。它既是现代社会法制秩序的主要支援体系,又具有刚性的法制秩序所不及的独特作用和内在力量,还具有诸种宗教信仰体系所难以企及的公共普遍化效用,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它甚至同时具有法理和伦理的双重功能。微观来看,它内至道德个体的自律,外至家庭伦理秩序、邻里和社区或社群交往规范,都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宏观来看,它自下可至广阔的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向上可达国家政治之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引领和行为规导作用。正是道德规范或规范伦理所具有的这种几乎无所不及的普遍广泛的行为规导作用,才使得道德成为与法律或法制相提并论、相辅相成的两大社会秩序规约体系之一。如果说秩序和稳定是社会生存、发展和繁荣的基本前提,那么,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所创造和维护的社会伦理秩序就是这一基本前提中的主要构成部分,也是最具积极意义的部分,因而也是社会繁荣发展的主要资源和条件。同理,如果说道德自律是人的道德主体性的集中体现,那么,规范伦理的真正力量和最高目标正在于引导和培植人们的道德自律,而非仅仅约束人们的行为。从积极的意义上说,道德自律才是规范伦理所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个人道德自觉、自律和自为的最高表现。此乃德可兴国、德可立人之解答的积极理解之二。
个人美德—人格完善是美德伦理的核心主题。所谓美德,即人的德行的卓越成就和德性的完善。它与每一个人的身份角色、生活目的和主体努力相关,同时也与个人所处的社会情境密切关联,如社群或社区一类的道德共同体、人的社会关系、职业工作及其技艺技能。易言之,美德既是个人德性和德行在社会生活世界的完美实现,也通过社会个体美德的卓越成就而体现其所在社会或道德共同体之道德文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高度。因此,作为一种强道德目的论意义上的价值追求和实践,美德及其实现不仅表现了美德者的卓越挺立和人生高度,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国家所能达到的文化或文明高度。美德伦理并不排斥和否定人类的平凡道德和公共底线伦理,但它拒绝平庸、媚俗和堕落。这是德可兴国、德可立人的积极理解之三。
总之,关于道德能够兴国立人的上述三种积极理解,集中而较为充分地解答了道德何以兴国立人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这三种积极理解并不是答案的全部,它们之间也不是截然分离的。恰恰相反,三种积极理解是相互支撑、相互攀援、相互助生的。信念伦理是建构和确立规范伦理的价值依据和终极目的,同样也是美德伦理的目的论基础;反过来说,美德伦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规范伦理的内化和自律之主体性证明,更为信念伦理提供了道德实践潜能和可能的人格化明证,三者共同支撑着文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文明人自身完善的不断追求。这其实是一个无需反复宣扬和复杂证明的真理,只是因为我们正处在社会急剧转型的过程之中,因为我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或多或少地忽视了这一最切近我们人生和我们生活世界的道理,因为我们和我们的社会已然面临一些道德问题。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便有如大吕洪钟,振聋发聩,回荡于神州大地和国人心中。斯人斯语,与命与仁,善莫大焉!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