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文官考试是中华民国政府选官制度的重要形式。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文官考试制度进入一个较为规范的发展时期。在这里展示的是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颁发的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及格证书。其内容如下:
刘仲谦,年38岁,男性,河南省开封县公民,应甲种公职候选人考试,经检核及格。依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十条之规定,合行发给及格证书。此证。
考试院院长 戴传贤
考选委员会委员长 陈大齐
中华民国叁拾陆年叁月 日
(钤正方形朱文“国民政府考试院印”)
豫甲公检字第5583号
根据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和1935年颁布的《考试法》第二条规定,文官考试人员分三种类型,一是公职候选人;二是任命人员;三是依法应领证书之专门职业或技术人员。从考试院文官考试的实施情况来看,在抗战前,考试院只举办过任命人员的一种考试。抗战爆发后,随着国共两党的合作,以及抗日民主运动的发展,国民政府在政策上增添了“还政于民”的色彩,在各级政权中增设“民意机构”,推行“地方自治”。1939年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县设参议会,宣布县“自治”。为配合“新县制”的推行,考试院拟定了《县参议员及乡镇民代表候选人考试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12月16日公之于众。至此,公职候选人的考试开始实施。1943年5月17日及10月1日,国民政府又分别颁布了《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公职候选人的考试制度。
刘仲谦应甲种公职候选人考试。据《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的规定,应甲种公职候选人之应考条件,除年满25岁外,还须具有以下7条资格之一者,方可应试。1.有普通考试应考资格者;2.曾在初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3.曾任乡镇长保长或乡镇公所干事以上职员者;4.经自治训练及格者;5.曾任国民学校教职员或在文化机关服务一年以上者;6.曾办理地方公益事务一年以上者;7.曾任职业或其他人民团体职务一年以上者。《考试法》还规定,对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者,不得应试。即:1.背叛中华民国通缉有案者;2.褫夺公权者;3.亏欠公款者;4.曾因赃私处罚有案者;5.禁治产者;6.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者;7.受国籍法有关条文之限制尚未解除者(指外国人之归化及中国人回复国籍后之限制条件未解除之前,不得应试)。应试的笔试科目有五项:1.国父遗教(孙中山的建国方略大纲及三民主义);2.国文;3.中国历史及地理;4.宪法(宪法未公布前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5.地方自治。五项科目各科平均满60分为及格。公职候选人除试验,还要通过检核。两项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省参议员或县参议员候选人资格。
刘仲谦通过试验和检核合格后,民国三十六年三月(1947年3月),由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依据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第十条规定,给其颁发及格证书。刘氏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省县参议员候选人的资格。
自1943年《省县公职候选人考试法》公布之后,每年参加考试取得省县参议员候选人资格者,由1943年的11472人,逐年增加,到1947年增至256313人。5年间,增加了25倍。截至1947年5月结束公职候选人考试为止,经甲种公职候选人检覆合格而取得省县参议员候选人资格者共计451043人。刘仲谦于1947年初赶上了末班车,获得省县参议员候选人资格,对他个人来说,当然是件可贺之幸事。然而,在南京国民政府政局严重动荡的背景下,一纸证书对幸运者的仕途能产生多大作用,人们是难以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