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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12月11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日签署第64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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