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历来被视作教育改革中“牵一发动全身”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日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未来招生改革方向,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等关键词随即成为舆论热点。
而就在招生改革新的“路线图”明确之时,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原处长蔡荣生“不排除因招生问题”被查一事,更让讨论持续升温。在牵动亿万家庭敏感神经的高考面前,招考分离究竟能否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点,真正实现阳光、科学选才?自主招生为何招致“自主腐败”,该如何真正实现信度和效度的统一?在实际操作环节,推进招考改革最关键的核心问题又是什么?针对以上问题,本报记者专访厦门大学考试研究中心副主任张亚群教授。
一问:自主招生为何招致“自主腐败”
自主招生至今已走过十年。被寄予了打破高考“一考定终身”的众望,也一直背负着招生腐败的质疑之声。对此,张亚群认为,“自主腐败”的根本原因在于招生权力的“异化”与“利益驱动”,“由于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和选拔标准,权力集中于少数人,使招生腐败频发”。
记者:在自主招生的实施过程中,究竟是哪些环节给腐败留有空间?又有什么样的表现形式?
张亚群:尽管当下高考升学率大幅攀升,但重点高校及热门专业入学竞争依然激烈。在自主招生中,这类高校在招生标准设定、自主选拔环节,特别是面试环节,不尽合理,制度规范不严密,存在某些漏洞,同时缺乏有力监督,为权力运作留下了活动空间。这突出表现在,以极富“弹性”的人才评价标准定取舍;通过“权钱交易”,以“特长生”的名义,大幅降分录取高考低分考生;在艺术、体育等特长生材料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自主招生”资格。这些现象导致高校招生“逆向淘汰”,严重损害招考公平,也败坏自主招生的声誉。
记者:在目前的招生环境下,自主招生制度应该起到什么样的功效?其频频招致“自主腐败”的根本原因,究竟是什么?
张亚群:一些部属重点大学自主招生改革的初衷在于扩大选择性,选拔高素质优秀生源,提升学术竞争力,但实践中出现了功能定位不明、选拔方式效率低、考试不公平等问题。这种“自主腐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招生权力的“异化”与“利益驱动”。本来“权力”与“责任”,利益与义务应该相称,但由于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和选拔标准,权力集中于少数人,舞弊手段难寻蛛丝马迹,使招生腐败频发。
我国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将“招生自主权”列为高校七项自主权之首,为其后高校自主招生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另一方面,现有相关法律对高校具体的招生办法并未作出明确限定。如招生方式,是以中学推荐为主,还是大学选拔为主?是以笔试为主,还是面试为主?是以考试分数为主,还是以“综合素质评价”或“单科成绩”、“特长”为主?对于这些问题,《高等教育法》没有、也难以一一规定。应该意识到,高校“自主”招生不应理解为高校及其法人代表或招生管理者不受约束的招生选拔权,包括出题权、管理权、录取权等。它应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文化的约束,反映了特定国家与社会的意志。它既是民事法律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在选拔标准、文化导向、考试科目选择和招生范围等方面,既要体现高校的办学意向,也须兼顾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作为国家举办的重点大学,尤应如此。
二问:自主招生如何实现信度和效度的统一
一直以来,公众就对高校自主招生能否实现信度与效度的统一存疑,此次“蔡荣生事件”更在某种角度上坐实了这种质疑,暴露出高校招考制度上的漏洞。对此,张亚群认为,未来改革应“让专业化的考试机构承担定期对考生的文化知识与能力的检测工作;推进考试立法、大学招生章程及相关教育法制建设;增加自主招生的透明度;主动接受和加强社会和大众传媒的监督”。
记者:此次“蔡荣生事件”,直接暴露出高校招考制度漏洞。要弥补这些不足,在制度上有哪些完善空间?如何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张亚群:任何一种考试选拔制度,都需要以信度与效度为基本保障。试行自主招生改革以来,大众媒体质疑声不断,是与这项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分不开的。从招考方式来看,自主选拔适应范围小、成本高,加之社会诚信不足,限制了大学自主招生改革的深化与发展。
大学自主招生不等于自行考试,第一,应让专业化的考试机构承担定期对考生的文化知识与能力的检测工作,避免招生院校每年临时组织“选拔考试”。第二,以法治为保障,推进考试立法、大学招生章程及相关教育法制建设。第三,完善自主招生选拔程序,增加自主招生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第四,明确自主招生的分工职责,接受和加强社会和大众传媒的监督。应以一定方式事先征询公众对招考方案的意见,提前公布报考条件、考试科目与选拔标准;自主选拔程序与过程应公正公开,选拔结果定期公示,接受社会和大众传媒的监督。
记者:国外不少大学,除了有严密的招生制度之外,还有一支庞大的、专业的、常年运作的招生队伍和独立的第三方评价。反观国内,不少高校的招生、就业归属一个行政部门,“三五个人每年忙几个月”,本该“阳光”的第三方如何监督、由谁组成,则“一直是个谜”。这样的招生队伍和监督机制是否存在短板?
张亚群:早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就建立了较为成熟的自主招生制度。当时大学招生,都制定并事先公布自己的《招考章程》,详列报名条件、招生数量、考试科目和录取办法。因为招生规模小、考生也较少,招生考试多为单独举行,多地设考点;也有委托、推荐招考及联合招考。大学成立专门的招生委员会,由学科教授、教务长组成,专职负责命题考试和招生录取,而不是由单一的行政人员招录。尽管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自主招生的教育与社会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但其基本原则还是值得借鉴的。简单说来,就是自主招生不能年年办、临时拼凑招考队伍,要有相对稳定的章程、专业学术队伍及公开透明的选拔办法和标准。这样做也有利于中学的正常教学,有利于更好地衔接中高等教育。
“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价”需要以制度建设及法治化为根本保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监督评价”作为一种社会行为,不可能脱离社会环境制约,本身是有某些局限性的。这在诸如“评奖”“评优”等涉及利益分配事例中,屡见不鲜。这方面的改革任重道远。
三问:招考分离能否成为“问诊”招生腐败新的突破口
从特长生、保送生制度到自主招生,近年来,几乎每开辟一种新的选才方式,招生腐败的声音都不绝于耳。招生权力究竟应该赋予谁?招考分离能否成为高考改革新的突破口?“实行招考分离是高考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张亚群认为,这涉及思想观念、社会环境、文化传统、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多方面,需要进行系统改革,“虽很艰难,但不能不改”。
记者:在现行高招制度寻租空间尚存的背景下,“招考分离”能否成为问诊招生腐败、实现高考改革新的突破口?
张亚群:实行招考分离是高考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这次《决定》与三年前颁布的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在政策导向上一脉相承,在某些具体改革内容上则更进一步。就其改革导向而言,确实面临着如何建立社会诚信及招生公平公正的保障机制的难题。它涉及思想观念、社会环境、文化传统、学校、学生、教育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多方面,需要进行系统改革。如果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成效,也为招生腐败打开了缺口。这一改革进程虽很艰难,但不能不改。
理想的高校招生选才方式,是在统一考试的基础上,实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双向选择。为此,一方面要继续改革和完善高考评价制度,另一方面积极创立基本的保障条件,包括建立、健全中小学生日常学习成绩的有效考核机制;建立相应的学校诚信与社会诚信的保障体系;建立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完善高校的招生考试评价机构;推动区域经济和基础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为综合评价制度的实施提供经济和人才保障。
记者:也有声音认为,如果招考分离仅仅是将判卷权简单平移到专业机构,无益于招生制度完善。真正科学的“招考分离”,该如何体现?在实际操作环节,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又是什么?
张亚群:具体而言,高校可根据培养目标,确定招生标准,指定考试科目,选择和委托专门的考试机构代为组织命题,实行统一考试。考试机构承担测量、评定考生知识、能力的工作,考试成绩供招生院校使用,选拔合格人才。政府相关教育管理部门和社会舆论对招生考试、录取环节行使监督职能。
为了推进高考招考分离等改革举措,首先,完善招生考试制度,以法治“考”治“招”,将招生权力的行使,严格约束在制度规范之中。其次,健全学校与社会的诚信机制,保障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与效率。再次,加强考试理论和招生模式研究,吸收和借鉴历史与国际经验。在实际操作环节,着重解决招生与考试的功能定位、权力与责任问题。(本报记者 邓 晖)
业内分析
有信度的社会化考试是发展趋势
王化深
对于高校来说,应该都是欢迎招考分离的,凭借科学的评价方式和标准,高校选拔自己青睐的学生正是高招的本意。但问题就在于,除了高考这把尺子外,目前国内缺乏一种被大多数人认可的社会化考试,结果陷入“政府管招生就死,全放给社会就乱,交给学校又滋生腐败”的怪圈。从这个角度看,有信度的社会化考试是发展趋势。
我举个例子,之前有不少学校依靠学业考试、综合评价及校长推荐等给予学生自主招生资格,但这本身具有很大的寻租空间,结果导致高校觉得不可信、中学觉得做了也白做,选拔标准的延续性没有得到体现,学生还要辗转多个考场。
实行有信度的社会化考试,首先要立法。高考涉及千家万户,其行为都应该遵守“游戏规则”,应该依据《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制定有关考试、学校招生的法律法规,特别要明确惩戒措施。实现有法可依,谁“撞线”就治谁,对错自明。
这样的改革确实路漫漫。但对于高校而言,在这种有信度的社会化考试没有完全确立的环境里,更要树立“自主招生是责任,不是资源”的观点。在行使招生权力时,要对学校的生源质量、声誉负责,从职业道德上实现自律。
(作者系北京交通大学教授、招生就业处原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