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9日电(记者晋浩天)教育部29日公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在招生考试,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体罚学生;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及学生财物;开展、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和记过处分、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开除处分。外籍教师如违反以上规定,学校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shide@moe.edu.cn)、自动传真(010-66020522)或信函邮寄(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师德建设处)提出建议,时间截至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