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11月28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28日在深圳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这部司法解释明确,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均应上网公布,不上网为例外且要经过审批。
根据《规定》,除四种情形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这四种情形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规定》强调,认为裁判文书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确定。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0年最高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当时规定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布。从“可以”到“应当”,意味着裁判文书上网是原则、不上网是例外,有利于充分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
《规定》还明确,除特定案件外,当事人应实名公开;上网的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各级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文书生效后7日内必须在该网站公布。
《规定》共15个条文,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2010年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司法解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