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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27日 星期三

    马锡五审判方式:群众路线的生动实践

    张希坡 《 光明日报 》( 2013年11月27日   11 版)

        毛泽东同志在抗日战争时期,曾将群众路线的观点亲笔写在授予马锡五等人的奖状上。据《解放日报》1943年2月3日第1版报道,毛泽东同志为马锡五的题字为:“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马锡五牢记毛泽东同志的教诲,将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司法实践中去,因而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自1943年兼任陇东分庭庭长后,代表边区高等法院审理不服县司法处判决而要求上诉的二审案件,主持审理了诸如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上诉案(戏曲《刘巧儿告状》的原型),合水县王治宽企图霸占王统一的场院案,合水县丁、丑两家土地争议案等典型案例。在处理这些案件时,马锡五总是坚持实地勘查,到现场召集乡亲地邻,摆事实、讲道理,在此期间,他创立了“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巡回审判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边区政府将他这种在审判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亲切地称作“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抗日根据地得到推广,为人民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至今仍然是人民司法工作者学习的榜样。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司法实践中结出的硕果,并且已形成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经验与优良传统。我们今天能够从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学习到什么呢?概括起来讲,就是学习马锡五“为民、利民、便民”的基本精神。所谓“为民”,就是毛泽东同志强调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人民法官区别于旧式法官的根本标志。马锡五来自人民,不忘劳动人民的本色,他怀着深厚的感情积极投入工作,不论做政府工作或做司法工作,都甘做“人民的公仆”,当人民的勤务员。用今天的话讲,就是“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原则。所谓“利民”,就是“以民为本”,即在司法岗位上以平等的态度待人,尊重当事人的人格,保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包括民事案件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努力做到分清是非曲直,寻求当事人利益共同点和平衡点,使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实现互利互赢。所谓“便民”,就是便利群众诉讼,为当事人尽量提供方便条件,绝不能以“法官老爷”的架势自居,高高在上,威吓群众;也不能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敷衍塞责,拖拖拉拉,更不能草率判决,推出了事;甚至书写判决书也要有群众观点,要考虑当事人的接受能力,力求通俗易懂;还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其思想疙瘩,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在新世纪新阶段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要继承发扬老一辈司法工作者的优良传统,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真正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将我国的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首席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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