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2日电 记者王逸吟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长春“3·4盗车杀婴案”罪犯周喜军2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法经复核确认,2013年3月4日7时许,被告人周喜军盗取了经营超市的许家林夫妇的丰田RAV4越野车。发现许家林的儿子许皓博(被害人,殁年2个月)在车后排座上熟睡,周喜军仍驾车沿长郑公路往公主岭市怀德镇方向行驶。其间,因听到许皓博啼哭,周喜军停车用红布条猛勒许皓博颈部,致许皓博机械性窒息死亡,后将尸体埋入路旁积雪中。9时许,周喜军将越野车存放于一养殖场院内,乘车到怀德镇。3月5日晨,有人发现院内的越野车系被盗车辆,随即报警。当日16时40分许,周喜军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
最高法认为,被告人周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停放在超市门口的越野车,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盗车过程中,置车内婴儿的安全于不顾,驾车逃离,因婴儿啼哭又采取掐颈、勒颈手段将婴儿杀害,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依法惩处。虽然周喜军具有自首情节,但其故意杀人态度坚决,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核准周喜军死刑。
长春市中级法院收到最高法院的裁定后,依法进行了宣判。周喜军会见了其近亲属,后依法被执行死刑。长春市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