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7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7日公布司法解释,将抢夺罪的入罪门槛提高至1000元。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解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批准。
2002年最高法院曾公布司法解释,当时的标准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应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新司法解释,定罪标准有了明显提高。
《解释》还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均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解释》共7个条文,自11月18日起施行。2002年的司法解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