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经济改革任重道远,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有经济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这个重要方向不动摇,并着力解决制约国有经济改革深化的各类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基于综合考虑国有经济改革发展的状况与趋势、市场经济体系完善的程度与目标以及其他各类关键或战略性影响因素,现阶段需要努力通过下述五大举措继续深化国有经济改革。
继续优化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科学指引并大力推动国有资本向那些关乎国家安全与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集中,升级国有经济的战略性布局结构,并增强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竞争力、影响力、牵引力与辐射力。与此同时,继续完善实现国有资本进退有序、流动合理、配置优化的市场竞争机制,切实加快竞争性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步伐。特别是,在现今新的世界经济发展形势与竞争格局之下,要大力实施国有企业的兼并与重组、科技创新、低碳环保以及“走出去”与“引进来”等系列科学发展战略,着力培育与发展一批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加快构筑一批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及主导产业群,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制造、新的信息技术以及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抢占这些产业的技术与市场制高点,藉此为国民经济培育新的增长点,并提升国民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
加快推进国有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基于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离、打破垄断、强化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深化国有垄断行业企业的产权制度及治理结构改革,藉此加快推进国有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考虑到国民经济的市场化强势发展趋势以及各种与之相关的强烈社会诉求,现阶段国有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层面至少应该包括:按照构建综合运输优化体系的要求,继续切实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及铁路运营管理体系改革,全面提高交通运输服务的质量与效益;导入良性市场竞争机制,深化电力行业体制改革,在巩固厂网分开的基础上,切实加快竞价上网,稳步推进输配分离与区域电力市场建设,逐步形成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格局;切实深化石油、石化、电信、民航、邮政、烟草、天然气、自来水、盐业及市政工程等行业的体制改革,着力打破行业巨头寡占市场的格局。而在加快推进国有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尚须积极推进资本、技术、管理、劳动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体系,并建立与健全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体系,与此同时,改革与完善国有垄断行业企业管理层的薪酬结构及股权激励制度体系,并切实抑制垄断行业工资水平的过快增长。
深度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的体制性结构。从以分级代表与分级所有为特征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出发,继续科学划分与动态调整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辖区范围及权责利治理边界,并正确区分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与管理职能的属性差异,逐步形成层次分明、结构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章法缜密、治理和谐的优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藉此,努力消除进一步深化国有经济改革的相关体制性障碍,着力打破行业壁垒与地区封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的战略性兼并与重组,切实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做久,并促进与实现国有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与优化。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涵盖国有企业管理层任免制度、国有企业管理层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考评制度、国有企业董事会及监事会治理评价、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等多个维度的结构性制度体系,藉此,落实国有资产相关监管主体的责任结构,并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与保值增值。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深度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中的一个重大政策含义在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必须进一步定义与厘清自身的治理边界,以免长期陷入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职能合一的悖论。
切实解除国有企业背负的历史性包袱。继续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规模,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公共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之间的相互衔接。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国有企业历史欠税的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减轻国有企业的相关历史税负;统筹各项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切实加大投入,着力解决国有企业担负离退休人员各类统筹外费用的问题;按照公共财政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督促并妥善解决部分国有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确保职工的基本利益不受损失;在地区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健全运行机制,调动中央与地方政府及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通过制度创新与政策优化,继续全面推进与深化厂办大集体改革,藉此减轻厂办大集体的主体国有企业的负担。而在着力解除国有企业各类历史性包袱的过程中,必须同时加强宏观指导与微观监督,重视发挥党团组织及工会的治理功能,正确处理行政命令与职工意愿之间的关系,尽力避免出现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劳资冲突等各类相关事件。
大力强化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和谐共存理念。无论在制度变迁还是在组织与社会变迁中,均须不断强化一种新的人性假设,即“治理人”假设。所谓“治理人”假设,是指在任何组织与社会单元中,每个人均是承载相关权力、责任与利益的主体,在一定的资源基础、制度环境及竞争机制等约束条件之下,“治理人”必须将自身全面的权责利置于一个均衡的结构之中,而并非仅仅作为一名理性的“经济人”进行精确的利益计算,藉此,可以实现个人、组织与社会各自的权责利关系对等,否则,治理结构将会总是失衡。强化“治理人”假设有助于实现组织与社会权责利结构的制衡,从而有助于实现组织与社会治理结构的和谐。在深化国有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各自基于自身的成本收益分析模式或改革理性而参与利益博弈与竞争,其间呈现利益冲突与行动特征差异,大力强化“治理人”假设与和谐共存理念无疑有助于实现政府、国有银行、国有企业管理层、国有企业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博弈与竞争的均衡,从而有助于降低进一步深化国有经济改革中的相关组织与社会治理成本。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国有企业治理重构及其演化路径研究”〔批准号:08CJY032〕的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