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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14日 星期四

    第一线

    推行廉洁年金需完善配套机制

    ——访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14日 14版)
    CFP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向社会公开了其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交的“383”改革方案总报告全文。该方案勾勒出了一幅详尽的改革“路线图”,其中提出建立廉洁年金制度:公职人员未犯重大错误或未发现腐败行为的,退休后可领取廉洁年金。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巨大争议。如何看待廉洁年金?记者就此专访了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

     

        记者:您如何看待廉洁年金制度?

     

        庄德水:从行政伦理上讲,廉洁奉公是公务员最基本的职业伦理规范,公务员应把廉洁奉公作为一条工作底线。但为了保证公共利益的实现,对公务员履行法定职责实行一定的激励措施是可以接受的。从本质上讲,廉洁年金不是简单地对公务员廉洁行为进行物质奖励,而是对那些具有公共精神、提供公共服务、为全社会作出公共贡献的行为给予价值认可。这种价值认可能够让他们感到当初所付出的努力是值得的。

     

        另一方面,我国对公务员事实上实行“低薪养廉”政策。我国对公务员的政治素质有比较高的要求,但与私营部门相比,公务员在具体工资待遇、生活保障方面却并不体面。如此,公务员群体难免产生强烈的腐败动机,廉洁年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这种动机,使公务员“不愿贪”。

     

        需要指出的是,廉洁年金并不能解决“不能贪”“不敢贪”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直接取决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和惩处机制的威慑力。因此,廉洁年金比较容易遏制小贪问题,但对位高权重者则难以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我们不能只围绕“廉政”来谈廉政,这样做无法解决廉洁年金所触及的体制性问题,只有配以政府财政制度改革、薪酬制度改革、社会分配制度改革以及人事制度改革,我们才可能实现廉洁年金的有效性。

     

        记者:类似制度在香港、新加坡等地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内地刚提出这一构想就引起了很大争议,原因在哪里?

     

        庄德水:在我国社会阶层结构中,公务员具有明显的优势,且这种优势在短期内难以消除,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公务员的政治期望与其现实境况之间依然存在差距。廉洁年金引发争议的背后其实是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以及人们对公务员群体的集体不信任。

     

        香港、新加坡等地所实行的廉政公积金具有褒奖意义,即对公务员工作期间的表现予以肯定。而在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中,政府部门处于强势地位,公务员比一般民众享有更多的公共资源和政策优势。受“官本位”意识的支配,一些公务员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出强烈的心理优越感,加上公务员群体不时发生违法乱纪行为,这在无形中强化了社会公众对公务员群体的“敌视”。仇官心理与政府公信力缺失相结合,使得所有与公务员利益改革相关的政策都陷入了信任危机。如果不改变权力至上的官本位文化,不破除利益垄断的政府形态,我们就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廉洁年金制度。

     

        其实公众无需把廉洁年金视为“洪水猛兽”,它毕竟只是一项预防性廉政制度。我们完全可以把廉洁年金视为保证公务员廉洁从政所必需的经济成本。其实,每一个行业都可以设立类似廉洁年金这样的激励制度,让所有廉洁的劳动者都可以得到价值认可。廉洁年金并不是保证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唯一制度,也不是有了这个制度,整个政府就能达到理想的廉洁状态。

     

        记者:要在我国推行这一制度,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

     

        庄德水:廉洁年金不是一项单独性制度,要它发挥作用并取得成效,必须具备相应的配套机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需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社会诚信机制外,还需要基础性制度和运行性机制的保障。基础性制度主要是指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要求所有公务员实行家庭财产申报,财产申报公开才能实现有效监督。财产申报要坚持分级分类原则,对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的公职人员要区别对待。

     

        运行性机制主要是指公务员退出机制,要规范公务员退出公职队伍的管理规范,根据不同的退出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对于主动退出者,可以领取部分廉洁年金;对于强迫退出者,不可以领取廉洁年金。要让公务员队伍具有流动性,让公务员能够根据自身职业发展情况作出灵活选择。只有公务员个人实现“能出能进”,公务员才不会被束缚于体制内,他们也才能在廉洁年金和其他职业报酬之间作出合理选择。

     

        在设计廉洁年金制时,要坚决取消公务员群体本身所享有的灰色收入和隐性福利,让公务员群体在享有廉洁年金带来好处的同时,要放弃那些不合理的既得利益。能做到这一点,不仅可以表明政府部门和公务员群体的诚恳态度,而且可以让政府部门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另外,要实行腐败“零容忍”,对于违规违纪者,不管其行为是否构成腐败犯罪,都要将其开除出公务员队伍,终生不得从事公共事业。(本报通讯员 岳 薇 本报记者 周洪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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