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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08日 星期五

    记者来信

    校园安全立法刻不容缓

    《 光明日报 》( 2013年11月08日   06 版)

    编辑部:

     

        最近,校园安全事故急剧增多,已经严重影响家庭的幸福和谐,巨额索赔导致的家校纠纷也严重影响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有的学生上学后失踪,惨遭绑架,嫌疑人因与孩子们认识,怕被指认而杀人灭口;有的学生从几十层高的楼上跳下,朝气蓬勃的生命瞬间消逝;有的学生在食用了中标餐饮企业的“营养餐”后,出现呕吐、腹泻、头晕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有的学生中考前参加体育课时跳“山羊”骨折,最终耽误了学业,失去了考取重点高中的机会;有的学生在放学回家途中遇车祸不幸身亡,父母认为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将学校告上法庭……

     

        一幕幕惨剧,一场场纠纷,让人们扼腕叹息的同时,留给人们更多的是思考:我们的学生家长,该进行怎样的家庭教育,让孩子树立起安全的意识和坚强的心理,遇到困难的时候知道如何向家人、向老师、向社会求助?我们的学校,该进行哪些安全、心理的教育,让学生脆弱的生命能够坚韧起来?我们的社会,应该采取怎样的切实措施,护佑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特邀教授、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顾问、广州英豪学校董事长陈忠联认为,发生了校园安全事故,纠纷该如何平息,责任该如何划分,赔付该如何进行,亟须拿出解决的办法。目前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形势发展,因此,从国家层面对校园安全立法刻不容缓。他建议,立法时应明确学校的安全范围及责任区域,明确安全事故的根源,界定安全责任的划分,保护受伤害主体的权益,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郑州中学附属小学校长张书杰认为,学校和学生都应该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学生的意外伤害事件,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法规进行理赔。属于校内违法伤害事件的,应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至于像由政府部门招投标取得学校“营养餐”供应的企业出现食物中毒的,责任应由中标企业及相关的食品药监部门承担,而不能仅仅由没有监管资质的学校及教育部门来承担。出现在学校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比如交通事故,则应按照相关的交通法规加以解决。学生在校外或校内自杀,应组织专家鉴定分清责任,确定由责任方进行赔偿。校园安全立法有了保障,作为学生家长,才能更好地解除后顾之忧,放心地让孩子参加各类活动。即使发生安全事故,也能够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调查,中小学生人身伤害的第一因素是意外伤害,其中发生在校园中的伤害事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记者采访时发现,有的学校为了防止学生出现意外伤害事件,取消了春、秋游,减少了课间活动,体育课简单得不能再简单,尽管这样,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仍然让人防不胜防。

     

        陈忠联强调,作为教育主体的学校,只有明确安全责任范围,才能更好地尽到师生安全教育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更好地预防学校内外对师生造成的伤害,才能更好地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多地把精力放在正常的教育教学上。校长和教师才不至于畏首畏尾、缩手缩脚、裹足不前,才能够真正为了学生的健康成长放开手脚、大胆工作。让那些已经从校园销声匿迹的体育器材重新出现在体育课上,让本该组织的春、秋游等正常活动继续开展;让本该张扬个性、不惧艰难困苦的青少年们绽放出生命的光彩;让因畏惧安全事故而小心翼翼的校园重焕生机与活力,让教育回归本真!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校园安全的措施。但遗憾的是,校园安全事件似乎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张书杰说,校园安全立法,才能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呼唤社会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构筑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长城。

    本报记者 吴春燕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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