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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01日 星期五

    关注新消保法系列报道④

    不诚信,要重罚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01日 10版)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是消费活动的基本原则。市场上,欺客、宰客等不诚信的交易行为比比皆是,公众一直呼吁加大处罚力度,从重处罚。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加重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提高行政罚款上限、引入信用档案等举措全面加强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回应了社会关切。

     

    虚假广告:名人代言连带担责

     

        “快速瘦身,两天瘦5斤”“一贴就灵,无效退款”……面对电视、网络上这些夸张的产品广告,加上名人明星代言的推波助澜,不少消费者上当“中枪”,为这些所谓的“特效”药品、保健品付出大量钱财。

     

        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显示,虚假广告问题一直比较突出,2009年至2011年,全国消费者组织受理的投诉中,涉及虚假广告的每年都在1万件以上,主要集中在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辅助用品等领域。

     

        对虚假广告乱象,新修改的消保法坚决“亮剑”: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提供产品、服务,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要进行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代言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张严方认为,这些规定有不少亮点:“一是无论以广告形式或者不以广告形式出现,只要是虚假宣传,一视同仁进行处罚。二是把广告代言人作为责任主体纳入进来,补上了可能存在的监管空白,处罚更有力度。”

     

    假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更给力

     

        惩罚性赔偿是国际通用的制度,对于增加经营者违法成本、遏制欺诈行为有重要作用。1994年制定的消保法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一倍。

     

        新修改的消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于一般情形,将增加赔偿的金额由“一倍”提高为“三倍”,并规定不足500元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500元。如果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特别严重的情形,即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而仍然提供,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的,不仅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还要赔偿这些损失两倍以下的数额,作为惩罚。

     

        中消协副秘书长刘敏表示,这些新内容有利于激励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意愿,最大程度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促进市场经营健康发展。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将根据案件的情节、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实施侵害的手段等综合作出裁判。可以说,新消保法高悬利剑,为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说。

     

    信用档案:将向社会公布

     

        行政保护是消费者维权的后盾,行政处罚是加强行政保护的重要措施之一。过去,消费领域的行政处罚额度偏低,对违法经营者的震慑作用不强。修改后的消保法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规定对于10种违法经营的情形,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我们理解,立法本意就是要加大违法成本。对已经违法经营的,要重罚;没有违法经营的,要起到震慑作用,让大家不敢违法。”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说,工商部门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办案流程和监督机制,将坚持公正执法,用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

     

        新消保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引入了信用档案制度,规定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黄建华透露,有关部门正在建设一套法人单位信用记录平台,工商部门、质检部门等单位的信息平台将实现联网。“这个平台建好之后,企业的市场活动信息,比如有没有造假、欺诈,或者搞不正当竞争等,都会在这个平台上得到反映,并及时向公众公布。”(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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