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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01日 星期五

    媒体应加强法律意识恪守职业道德

    作者:本报评论员 《光明日报》( 2013年11月01日 07版)

        据报道,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而被检方依法批捕,受到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其所供职的新快报社也被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成全面整改、追究相关责任并调整领导班子。此次事件告诫我们:新闻媒体应进一步以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为指导,加强法律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恪守职业道德。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新闻报道中的虚假报道行为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涉案记者如经查有相关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侵权责任。由于陈永洲的相关报道是职务行为,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工作单位新快报社因参与涉案报道的审查、编发,构成了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责成其全面整改、追究其相关责任是完全应当的。

        此次事件中,陈永洲的行为还严重违反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其有偿新闻、虚假报道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作为新闻从业者,真实报道,不搞有偿新闻是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是从业素质的底线;不遵从这种职业道德,不守住这条从业底线,新闻真实性无从谈起,新闻的价值也会消失。陈永洲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严重败坏新闻界的公信力,为所有新闻从业者敲响了警钟。而《新快报》未经深入调查核实,就贸然发表“请放人”一类的言论,有失媒体社会责任意识,其后来的致歉声明并不能有效弥补其不当言行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使得新闻媒体声誉受损,教训深刻。

        新闻媒体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的职能,就应该严格依法、依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精神细化到日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当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撑和宣传力量。如果自身不过硬,不当利益追求者就会得到侵蚀媒体职业操守、妨害新闻真实原则的机会;而新闻媒体和从业者一旦沦为利益的棋子,对言论环境和社会公序良俗,都是一种极大的破坏。

        目前,新闻界广大从业人员正在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教育,在复杂的经济转型社会背景下,新闻媒体尤其应该加强内部管理,注重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意识、行业自律和社会责任感,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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