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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31日 星期四

    关注新消保法系列报道③

    让消费维权不再难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31日 10版)

        缺乏诚信,购货容易退货难,索赔更难;维权成本远远高于商品价格,让消费者感到得不偿失;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常常因举证和鉴定不足而撤诉或败诉……

     

        维权难,是众多消费者面对产品质量问题发出的共同感慨。为解决这一难题,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举证责任倒置、进一步发挥消协作用、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多个方面作出新规定,力求让消费者维权不再难。

     

    举证责任倒置,减轻消费者负担

     

        长期以来,举证难一直困扰着广大消费者,成为消费者维权难的重要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介绍,2000年以来,全国法院在一审阶段审理的消费领域民事案件每年都超过10万件,而且逐年递增。

     

        每个案件的背后是具体的举证责任。按照我国“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消费者要证明一些商品或者技术含量高的服务存在瑕疵很困难,对此,修改后的消保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因商品或者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把本应由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经营者,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这对于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将产生重大影响,提高消费者胜诉的几率。”张进先表示。

     

        张进先同时提醒消费者,除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出现瑕疵,仍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希望消费者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发挥消协公益职能,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与经营者相比,消费者在时间、精力、经济实力、专业知识等各方面处于明显弱势,个体维权面临很大困难。这就需要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通过组织力量帮助消费者维权。

     

        “消协自成立之日起就没有一个会员,没有收过一分会员费。过去,由于‘消费者协会’这个名称,社会各界对我们存在一定的误解,将我们与行业协会、商会等私益性社团混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协组织的生存发展。”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姜天波表示。

     

        姜天波指出,修改后的消保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不是“社会团体”,在其组织定性上采用了内涵更为宽广的“社会组织”的提法,同时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责,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为消费者协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新消保法在规定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责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外,还具体规定了消协应当履行的8项公益性职责。“新法充实了消费者协会的力量,对于消协进一步发挥作用,着力解决消费者个人维权难问题有着重要意义。”姜天波说。

     

    用好公益诉讼,维护不特定消费者权益

     

        修改后的消保法的一大亮点,是增加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指出,“公益诉讼是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代为起诉,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

     

        吴景明认为,过去,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广告等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协组织大多通过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进行,今后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申请禁止,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张进先则表示,对于公益诉讼这一新事物,法律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则需要最高法院抓紧研究制定。(本报记者 殷 泓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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