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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30日 星期三

    光明论坛

    “大公有私”论值得警惕

    作者:严四维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30日 02版)

        1963年,时任国家副主席的宋庆龄要在家中接待锡兰(现斯里兰卡)总理班达拉奈克夫人,事先她嘱咐管账周和康从商店购买了一批共计293元的绸缎,作为送给锡兰外宾的礼品。事后审核账簿时,宋庆龄发现这笔礼品开支没有列入家庭开支中。为此,她把周和康召到客厅里谈话。面对宋庆龄的批评,周和康辩解道:“这些礼品费用,按照规定可以由公家报销,所以,我就没有列入家用开支账内。”宋庆龄听后,立即神情严肃地纠正道:“周同志,这样做是错误的。一个人做事要论理、论法,公就是公,私就是私。这样公私不分,就是贪污行为。”

        老一辈革命家公私分明、大公无私的精神,值得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无论是远古的尧舜禹汤,还是近现代前赴后继的老一辈革命家,对于公和私,从来都是界限分明的。然而在“大公无私”作为中华民族共同的价值观传承了数千年之久的今天,一些诸如“大公有私”“公有私存”“私即是公、公也是私”的言论和观念开始散布和流传,甚至成为一些人的座右铭。这种价值观走向,必须引起我们警惕。

        有人说,当今社会,私人财产和个人权益已经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且越来越激烈的竞争需要发挥“私”的巨大推动力,再强调“大公无私”已经不合时宜。也有人说,“私”是个人的根本和社会的基础,一己之私为私,众人之私即为公;一时之私为私,长远之私即为公。这些看似堂皇的道理,其实都站不住脚。

        “大公无私”观念产生的古代,本身就是“私”的观念和形式张扬的时代,质言之,“私”越是得到发展,“大公无私”的观念应该越有时代意义。个人累加固可以为众,但个人之私心累加,无论如何也难以达成公心。当下极力宣扬“大公有私”论或者故意混淆公私界限者,是出于不可告人的私心,意图将私心合法化,从而掩盖自己“损公肥私”的目的,值得社会警惕。

        《韩非子·五蠹》云:“背私谓之公。”当前,我们党正在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大公无私”“先公后私”,就是走群众路线“把群众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以人民之心为心”的客观要求。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以宋庆龄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榜样,严辨公私,严辨义利,让公权力真正行驶在“大公无私”的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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