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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29日 星期二

    严惩性侵儿童犯罪社会各界反响热烈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29日 10版)

        本报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对性侵儿童案件的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细致规定,受到社会各界好评。人们普遍认为,《意见》的发布非常及时,针对性很强,回应了现实社会的关注和需要,严格依法落实,将对有效预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加大打击此类犯罪发挥重要作用。

        研究表明,性侵儿童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立案难的问题。《意见》强化了办案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的职责,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迅速审查。发现可能有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或者接报相关线索的,无论案件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都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保护现场。

        “这些内容是对案件管辖问题的细化,明确了对这类特殊案件,即使不属于管辖范围,接警的公安机关也不能推卸责任,而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意见》朝着加大保护未成年人力度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说。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注意到,《意见》对备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的关系作了明确,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佟丽华表示:“从社会观念上来看,大家会认为嫖宿是轻的、强奸是重的。嫖宿幼女这个罪名客观上弱化了社会对性侵幼女后果的认识。《意见》第20条从特殊、优先保护儿童权益的视角出发作出规定,是一个重大进步,对那些以为‘花钱’就是‘嫖宿’的人发出了警告和震慑。”

        一段时间以来,教职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儿童的案件时有发生,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对此,《意见》规定,此类人员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犯罪的,应从严惩处。网友“猫大大”写道:“举双手赞成!教师和国家工作人员犯下这种罪行,违背了道德操守,严重损害了学校和国家机关形象,危害极大,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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