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了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的疑难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当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负责人对《意见》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我国有3亿多未成年人,其中14岁以下儿童有2亿多人,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虽然这类案件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比不高,但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出台《意见》,既是向性侵犯罪分子果断亮剑,也是为未成年人撑起一顶坚实的法律保护伞。”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严惩性侵幼女
依照我国刑法,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孙军工表示,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告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对此,《意见》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意见》同时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犯罪分子以金钱财物为诱饵对幼女进行奸淫,最终以嫖宿幼女罪轻判,社会反映强烈。《意见》明确指出,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也同时向社会宣誓,这类行为不属于嫖宿幼女罪的定罪范畴,而是应该定强奸罪。”最高法刑一庭庭长周峰强调。
“校园性侵”零容忍
海南校长带女生开房、福建小学教师性侵女生……对近年来频繁发生的“校园性侵”等犯罪行为进行制裁,是《意见》的一个重点。
《意见》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也应加强保护。”孙军工解释说。
在一些学校,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讲台、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意见》第23条明确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加重处罚。
《意见》还明确,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周峰表示,近几年法院审结的320多件性侵害未成年人典型案例中,教师、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比例是比较低的。“但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大,影响恶劣,所以我们要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件就严肃处理一件。”
双向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被告人
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一旦披露,将给其贴上标签,使其名誉和未来生活受到负面影响。《意见》明确了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意见》还作出人性化的规定:办案人员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未成年证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调查取证的,应当避免驾驶警车、穿着制服或者采取其他可能暴露被害人身份、影响被害人名誉、隐私的方式。
“我们希望新闻媒体在对性侵害案件进行报道时,注意切实保护好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隐私。”孙军工说。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延伸阅读
《意见》十大亮点
依法及时发现和制止性侵罪行
严惩性侵幼女行为
严惩“校园性侵”犯罪
加重处罚在教室等场所当众猥亵等行为
对七种情节从重处罚
严惩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
从严控制缓刑
坚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双向保护
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
明确民事赔偿、机构赔偿范围,优先给予司法救助,构建三重保护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