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者,生民之本也,天下治乱,国家废兴存亡之本也”。食品安全关系民众的生活安全、生存安全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产业日渐壮大。与此同时,问题食品频频曝光,经济秩序被严重扰乱,食品安全正面临严峻形势。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12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生产销售瘦肉精、地沟油等有毒有害产品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1.4万件,判处罪犯2万余人。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至于食品安全,那可以说是天大的事,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政府应该对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坚决进行查处,并且让不法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
保障食品安全,必须依靠法治。我国现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重在规范、指引和制约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重大修正,主要涉及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修正后的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规范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定的衔接,但并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这是因为,食品安全影响面广、危害行为多样,需要给予法律保护的对象繁多,刑法中仅有的几种关于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条文不具有足够的威慑力,难以有效打击犯罪分子,更难以发挥预防作用。作为法律手段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最能体现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最能凸显法律保护的终极目标与价值。笔者认为,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调整现有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状况,弥补传统立法对于食品安全保护力度的不足,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
对食品安全犯罪进行科学定位,健全刑法分则体系。在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并列的两类犯罪,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归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而实际上,食品安全犯罪侵害的法益涉及多个层面,不仅包括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秩序,还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食品安全犯罪从表面上看破坏的是市场经济秩序,但其深层次是危害公共安全。因此,打破传统刑法将食品安全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理论桎梏,而将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更加符合罪名的实质。科学定位食品安全罪在刑法体系中的位置,不仅符合刑法对食品安全保护的目的,在实践中也能更加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
拓展刑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领域,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目前,我国刑法仅仅在生产、销售环节有打击食品犯罪的规定,而在运输、储存及添加食品添加剂等其他环节还是空白。因此,应当拓展刑法打击食品犯罪的领域,以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延伸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面。其主体应从生产者、销售者延展到运输者、储存者,在保护的对象上应延展到食品以外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运输工具等,以保证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对接机制。刑事法律的施行,在相当大的比例上必须以行政执法为前提。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体制采取“分段执法为主、品种执法为辅”的方式,易形成多头监管、权责不明与相互推诿的现象。因此,应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对接机制。要建立集案件线索信息共享、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共享、法律文件共享、案件处理程序信息共享等综合食品安全信息共享网络平台,明确食品安全案件移送标准,明晰案件移送细则,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等。只有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互配合,才能使食品安全法律保障措施得以切实有效应用。
(作者单位:湖南商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规划项目“高危行业监督过失犯罪”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