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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看 法

    提高贪腐犯罪起刑点不可取

    吴学安 《 光明日报 》( 2013年10月24日   15 版)

        近日,成都律师曹毅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将现行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5000元调高至3万到5万元。该建议的依据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通胀趋势也让货币不断贬值。30多年来,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一直在不断提高,1979年是1000元,1988年是2000元,1997年是5000元。现在,又一个10年过去,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似乎又到了应该上调的时候了。

        尽管单纯从“数量分析”来看,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确实存在一条“变化曲线”,且呈现向上调整趋势,上调起刑点可谓是“变化曲线”的内在必然。但如果纯粹算经济账,认为现在经济发展了,所以贪腐犯罪的起刑点也应该调整提高的话,这不仅有偷换概念之嫌,更会将反腐败大业引入歧路。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理应对腐败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反腐败成功经验表明,别说是非法收受贿赂,就是违规吃请,都构成犯罪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中国现在是一个日益开放的国度,人们每时每刻都能接触到国外的反腐信息,在不少发达国家公车私用、冒领一点职务津贴也被视为腐败。譬如美国公务员,只能接受不多于20美元的馈赠。在新加坡,收到价值超过200元的礼品就得交公,否则视同贪污受贿。我们之所以反对贪污贿赂,是因为拿钱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会损害公共利益,这是反贪污贿赂的伦理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拿5000元、一万元,跟拿几百万元、一两个亿性质是一样的,都是要坚决反对的。现在有观点认为,所谓拿不该拿的钱,主要是受贿,而受贿多少,并不意味着与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程度呈正比关系。这样的想法显然不对,贪污受贿行为无论大小,理应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虽说,从经济学角度看,15年前的5000元和现在的5000元确实没有可比性。但如果只一味算经济账,那么,随着经济发展,贪腐犯罪起刑点就会不断被拔高,正义的边界就会不断地退化。假如经济发展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公平正义的底线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被突破,腐败甚至会成为伴随经济体成长的顽疾,反过来破坏经济体的健康成长。如果我们能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个角度来考量,就不会轻易得出调高贪腐犯罪起刑点的结论。随着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全面进步,全社会对于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容忍度将会越来越低,从眼下看,虽不能因此把起刑点调低,至少也应坚持现有的底线决不后退;从长远看,随着公众对权力监督意识的增强,人们心目中的廉洁标准也会越来越高,对贪腐犯罪的起刑点不仅不能屡屡拔高而且还应进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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