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2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不适用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经营者采取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此外,针对消费者协会没有会员且履行职责具有公益性的实际情况,草案将消费者协会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