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5日电(记者王逸吟)备受关注的“首都机场7·20爆炸案”10月15日一审宣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冀中星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18时20分许,冀中星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三号航站楼二层国际旅客到达B出口抛撒印有“报仇雪恨”字样的传单,并取出爆炸装置双手高举。其间,爆炸装置在冀中星双手之间来回倒换。18时24分许,冀中星左手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其本人重伤、民警韩某轻微伤,同时造成爆炸现场秩序混乱,国际旅客到达出口通道紧急关闭。
本案焦点集中于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法院认为,冀中星来北京前积极准备,到案发现场后行为逐步升级,在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劝说时仍手握爆炸装置。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另外,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冀中星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称需要回去考虑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