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上世纪80年代知识产权法颁行以来,经过3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但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却对知识产权的性质、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等问题认知程度较低,因而形成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水平高、守法程度低、执法困难的现状。笔者认为,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土壤,是造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
法律文化可以分为器物、制度以及心理和价值观念三个层次。器物以及制度层次的法律文化相对比较容易建立和完善,但心理和价值观念层次的法律文化却需要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培育过程。知识产权法律文化观念表现在人们对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法律文件的态度、信念、情感、习惯之中,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相应法律实践或法律行为,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与制度形态文化的直接性、强制性和他律性不同,心理和价值观念层次的法律文化往往以间接或自律的方式发挥作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将对知识产权的意识演变为自身态度,进而发展成习惯和传统,最终形成文化迫力,再辅以外部舆论的影响,使得社会公众能够自觉地遵守知识产权法律以及维护各项知识产权制度。
认识到法律文化的重要性,我们就再也不能只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而忽视法律文化土壤的培养,否则必然会造成一手硬、一手软的局面,不利于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和自觉的形成。只有使对知识产权的尊重成为一个社会所有个体思维方式和价值体系中的构成部分,才能最终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秩序。为此,应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保障,打击侵权行为。国家应进一步将知识产权与科技、教育、经济等政策相结合,通过积极引导以及各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大力扶持创新产业。相关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首先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要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工作,深入基层,针对普通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环境的打造。例如,可结合每年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活动营造知识产权法律文化氛围,并形成一系列特色活动,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长期的培育进程中逐步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信仰的价值观念。
发挥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的作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而“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不仅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的价值理念,也是高校知识产权文化培育的重要目标。因此,高校的知识产权教育不能只是专业教育,更应该借助这个平台加强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虽然绝大多数高校都已面向全校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开设了知识产权通识课程,但这还远远不够,应该进一步将这些通识课程规范化,并符合学生的实际需求,使这些课程既具备专业性又容易被学生接受和喜爱。要在相关的理工科院系开设知识产权的相应课程,有针对性地加强知识产权的教育,这实际上是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理念的提升和专业化拓展。
发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主体作用。要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发挥积极性和能动性,增强创新意识,加大科技创新的投入,设置合理的知识产权激励措施,注重提高成果转化能力,积极将创新活动中产生的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社会,不断产生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从而形成创新研究的良性循环。这样一来,创新主体以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就会深切意识到创新的价值并享有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切身利益,进而在观念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并将这种意识融入到企业等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文化当中去。
重视知识产权培训,探索更为合理的培训方式,设置更为科学的培训内容。知识产权培训在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培育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通过培训,可以将高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连接,将高校前沿的知识产权理论和理念与社会中的知识产权实践相结合,从而将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培育根植于社会这个大环境中。实践中,要制定规范化、系统化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对象,设置不同层次的培训内容,层层推进。在培训内容的设置上,要走出“实务问题远重要于法律理论问题”的认识误区,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理论以及法律文化的教育,逐步将知识产权的保护融入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之中,内化为他们的自觉选择。
要继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知识产权在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保障,该制度的完善是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生成的基础。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绝不是法律的简单移植,它必须与我国的科学技术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只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知识生产者的投入通过一定的补偿机制和激励机制得到相应利益,同时还能通过适当的限制和利益平衡措施使相关社会公众获得一定的实际利益并乐于在承受范围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对价。只有从我国的发展实际出发,继续完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才能使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此项制度的意义,逐步将其内化为人们自觉的守法意识和行为方式,从而为知识产权法律文化的培育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