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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06日 星期日

    共话平安

    让“法律之门”向公众敞开

    刘静坤 《 光明日报 》( 2013年10月06日   05 版)

        了解中国当前刑事司法的人都会发现这样一种现象:许多案件包括重大命案,起因往往都是工作生活上非常普通甚至琐碎的矛盾纠纷,这些问题原本能够通过诉诸法律而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但当事人却诉诸暴力解决问题,最终酿成一桩桩血案。此外,一些人尽管未诉诸暴力,但却执着于上访。人们不禁会问,在法律完备、崇尚法治的现代社会,为什么不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呢?

        实际上,这个“法律人之问”本身就已经预设了答案。作为职业法律人或者熟悉法律的人,已经习惯于使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解决各种矛盾纠纷。但对于普通社会公众,由于他们不了解法律甚至不信任法律,在缺乏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难免会自我屏蔽于“法律之门”外面。因此,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应当确保“法律之门”向社会公众敞开。

        一是要“知法”。我们强调“知行合一”,“知”是前提。遵守法律和依靠法律解决问题,首先要了解法律。目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都已经较为完备,有必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到基层,送法给群众,促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掌握法律。需要注意的是,普法工作要有针对性。对于不同的社会群体,普法宣传要有侧重点。例如,普通公众更加关注婚姻、家庭、财产、债务等问题,农民工群体更加关注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工资待遇等问题,等等。有的地方在农村普法时发送的法律读本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风马牛不相及,这种形式主义的普法应当避免。同时,普法工作要创新方式方法。不仅要开展常规的普法宣传,而且要善于利用新媒体并采用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介绍法律。例如央视的今日说法和地方电视台的拍案说法、法官讲堂等栏目,采用以案释法的方式介绍法律,就很受公众欢迎,起到了很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效果。

        二是要“信法”。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司法息息相关。书本上的法律要通过司法的方式落实为现实中的法律。为了促使人民群众诉诸司法、依靠法律解决问题,必须要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着力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对于目前备受关注的刑事司法而言,就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罪定罪、无罪放人,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切实防范冤错案件发生,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在司法过程中要坚持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通过司法公开,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现阶段,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仍然面临着一些障碍,只有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破除相关障碍,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才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心,法律和司法才能在国家和社会治理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是要“守法”。“中国式过马路”等问题折射出现阶段人民群众的遵法守法意识有待加强。法治作为规则之治,其根本目的就是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纳入到一定的秩序上来。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就需要进一步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守法行为一般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而违法行为则通常能够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因此,只有当违法行为无法获利,反而会付出更大的成本时,人们才能有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为了促使人民群众认同法律和司法的权威,进而自觉遵守法律,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需要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违法者不能从中获利、无法逃避处罚,彻底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从这个角度看,司法的重要性不仅关乎个案,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秩序的规范。

        四是要“用法”。法律贵在实施,重在运用。“知法”、“信法”、“守法”是法治的前提,“用法”则是法治的根本。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司法机关要准确适用法律,人民群众也要学会运用法律。为了促使人民群众将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依靠,政法机关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紧密结合。要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消除人民群众的“厌讼”心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维护权利的社会氛围,促使人民群众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来解决矛盾纠纷,诉诸法律来维护合法权益,彻底消除“信访不信法”的社会弊病。对于司法机关而言,要始终坚持司法的人民性,改进司法作风,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消除人民群众寻求法律帮助的心理顾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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