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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10月01日 星期二

    《旅游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

    ——专家解读首部《旅游法》

    《 光明日报 》( 2013年10月01日   02 版)

        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面实施。怎样做一名文明游客?如何看待近期旅游产品价格明显上涨?《旅游法》能给旅游业带来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

        “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是多年来我国旅游市场的一个顽疾。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说,对旅行社来说,低价格偏好、低成本运行、低层次竞争、低力度管理机制,“四低”运行模式,行业利润无保证、信誉低,一个新兴产业面临行业尴尬。导游作为一个传播文明的职业,做成了一个导购导消费的掮客行当。旅游者在“低价上路”后,处于被动地位,总是受到伤害。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允许旅游经营者从购物或自费项目中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为此,近期一些旅行社旅游团费报价有明显上涨。对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应理性看待团费价格上涨。旅游团费价格由接待服务成本和合理利润共同构成,如果要剔除各种行业“潜规则”、恢复规范经营模式,价格理性回归是必然的。

        市场最大的力量是旅游者“用脚投票”,强大的自由行、自驾游发展速度映射出诸多旅行社服务并不尽如人意。相关专家纷纷表示,旅行社应尽快转变传统经营模式,各类企业包括购物点和自费旅游点要回归到产品竞争和服务竞争上来,重塑消费者信心,才能最终赢得市场。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被购物”“被自费”现象屡见不鲜,但多数“被宰”游客选择“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旅游消费者长期面临维权无门,或维权艰难的现状。

        “维护旅游者权益”是贯穿《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遇到旅游纠纷,现在“投诉有门”了,县级以上政府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之上,强化和细化了旅游者的十大权益,其中最核心的是知情。”杜一力说,在公开透明的旅游报价中,游客可以结合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韩玉灵认为,旅游者与旅行社签合同时,应问清楚服务内容,遇到特殊情况,责任怎样分担,以切实保障自身权益。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涛指出,中国旅游市场的成熟,需要正常经营的旅游经营者和具有理性消费心理的旅游者,二者缺一不可。他提醒“低价格偏好”的旅游者,勿以“坚决不消费”的侥幸心理赌自己的旅程。

        需要注意的是,《旅游法》在保护游客利益的同时,对游客文明出行有了更多约束,如乱写乱刻可罚款,恶意损坏最多可拘留10天等。“文明旅游体现一国国民素质。游客文明出行,处罚和引导缺一不可。”渠涛说。

        旅行社转变经营模式只是旅游业自我调整的一个起点。杜一力指出,旅游协会组织作用越来越大,对《旅游法》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是竭尽所能地在法律上找缝隙、打擦边球,而是对会员负责,对社会负责。

        《旅游法》的责任链条也已非常清晰:谁组团,谁负责,负责到底。旅行社和导游是劳动关系,导游是接待社提供的,导游出了问题,也要接待社负责。同时,《旅游法》对“门票涨价”“航班延误”“索取小费”“购物场所与旅行社商业贿赂”“合同欺骗”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都有了明确规定。

        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对《旅游法》,我们的责任是施行,而不是“应对”。应对,可能失去主动调整的机会,是一个行业的损失;如果错过机遇,让各种“应对”成功,法制失灵,则是行业的不幸。

        “《旅游法》的实施,只是依法兴旅的第一步,还有很多困难和问题要克服。”渠涛说,立法更要执法,法律最大的价值在于实施,要加强《旅游法》的监督执行。《旅游法》开启了旅游者投诉维权的大门,也因此会权威性大增,由此让我国的旅游业更加规范、文明。(本报记者 龚 亮 王昊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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