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25日电(记者殷泓、王逸吟)25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大兴摔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韩磊死刑,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被告人李明有期徒刑二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
对于本案的焦点,也是控辩双方争议最大的一点,即被告人韩磊作案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摔的对象是孩子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磊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且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故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韩磊的辩护人提出的对韩磊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磊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迁怒于无辜的幼儿,采取极端手段,将孙某某抓起举过头顶并猛摔在地,致孙某某当场颅骨崩裂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韩磊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幼儿死亡后果发生仍然有意为之,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韩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故对于韩磊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